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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9-30 15:08:03  来源: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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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概念验证

及中试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科技规〔2025〕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9月9日  


东莞市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建设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推动产业科技互促双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4〕7号)、《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5〕2号)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强化产业概念验证和中试能力支撑,推动产业科技互促双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是指主要围绕东莞市重点产业的细分领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实验室、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采取独立或联合方式提供市场化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的载体。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主要包含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和中试车间。

  概念验证中心是指由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依托单位,通过验证技术创新的可行性和商业前景,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促进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新型载体。

  中试平台是指由具备行业优势和公共服务功能的依托单位,为行业内产品开发工艺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等试验需求提供产品性能检测、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服务,同时主动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方案制定与优化、制程工艺改进等服务,探索对优质中试项目提供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服务,加速成果产业化的开放型载体。

  中试车间是指由拥有中小试产线的依托单位,积极使用已有成熟、适用、成套技术,为行业内产品开发工艺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等试验需求提供产品性能检测、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服务的载体。

  第三条  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采取“先创建、后认定”方式,按照“自主申报、备案认定、择优支持、动态管理”路径实施管理服务。鼓励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探索多主体合伙共建制,优先收购或入股在试优质项目,搭建概念验证和中试产业网络,在创新资源较为集中的海内外地区建设科创飞地。

  第四条  支持面向有条件有基础的重点产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建设。围绕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重点支持面向全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中试平台;围绕四大未来产业,重点支持由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牵头的概念验证中心;围绕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服务的成果项目,认定一批覆盖小批量试生产至大批量生产全链条的中试车间,强化成果项目从概念验证到产品落地的衔接保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全市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建设的规划布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相关工作并各自牵头争取上级对口部门支持。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发布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认定和奖励指南,组织实施日常备案和年度认定、奖励工作。

  (二)审核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的认定、奖励、变更和撤销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做好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

  (四)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的培育建设,动员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创新扶持方式,营造良好氛围,定期跟踪建设进展,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做好定向服务;发现并报告重要工作成效,凝练总结工作经验,做好示范推广。配合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做好属地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的备案、认定、奖励、变更和撤销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负责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保障人财物空间等相关资源条件,解决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制定遴选评审、跟进服务、绩效评价、伦理诚信、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

  (三)对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台账管理、核算,统筹用于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四)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报告。

  (五)承担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安全、环保、保密、伦理诚信等主体责任。

  (六)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报建设

  第八条  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采取自主申报和按需布局相结合的“双链条”方式择优建设。具体按照当年度认定方案执行。

  (一)自主申报。已具备一定基础条件并开展了概念验证、中试服务的平台,符合条件的可自主申报。

  (二)按需布局。根据上级部署及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镇街(园区),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承担重点行业领域平台建设试点,坚持边建设、边服务、边完善。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论证给予认定。

  第九条  概念验证中心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即依托单位)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在莞(含科创飞地)注册或实际开展经营、研发等活动。

  (二)概念验证中心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成熟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三)拥有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0人。

  1.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科技成果基础研究、概念验证、创业孵化、投融资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

  2.建立不少于6人的专职概念验证项目服务团队,熟悉科技成果产品开发、实验验证分析、商业顾问咨询、投融资孵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供概念验证项目场景对接、指导咨询、跟踪培训、交流推广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3.建立不少于3人的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评价和遴选,对优质项目的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提供指导。

  (四)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已完成服务的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

  (五)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具备良好的概念验证、创业孵化和路演展示条件,拥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申报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具备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专用场地,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近一年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限制申报情形。

  (七)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申报单位外,原则上共建单位不超过2家。

  2.申报认定概念验证中心的配套条件应集中设置于申报单位,长期用于承担行业综合性概念验证任务。

  (八)已认定成为国家、省级概念验证中心的,自动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由我市按需试点布局概念验证服务功能的单位,根据协议约定指标和建设情况认定为概念验证中心。

  第十条  中试平台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即依托单位)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在莞(含科创飞地)注册或实际开展经营、研发等活动。

  (二)中试平台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成熟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同时保持行业中立性,有明确的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计划,注重提升行业整体创新能级和水平。

  (三)拥有提供中小试服务的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0人。

  1.中试平台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技术研发、中试验证和产业化落地等工作,熟悉方案设计、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等中小试全流程,掌握较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配套资源,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2.建立不少于6人的专职中小试项目服务团队,熟悉相关领域中小试研究工作,可提供技术咨询、方案制定与优化、制程工艺改进等服务。其中,中小试开发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建立不少于3人的中小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中小试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评价和遴选,对优质项目的投融资、产业化落地等提供指导。

  (四)建立中小试项目库,已完成服务的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

  (五)拥有提供中小试服务的场地和设备。鼓励申报单位积极联动共建单位或链接与产业链相关的经认定的各中试车间,签订中试资源合作协议,建立以本平台为枢纽的长期稳定的中试资源网,强化提供中小试商业委托开发服务的能力。

  在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的场地方面,申报单位应拥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场地面积或与中试资源网合计拥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场地面积。

  在承担行业综合性中试产品检测、工艺验证和小批量试生产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等设备方面,申报单位应拥有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的设备或与中试资源网合计拥有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的设备。

  (六)近一年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限制申报情形。

  (七)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申报单位外,原则上共建单位不超过2家。

  2.申报认定中试平台的配套条件应集中设置于申报单位,长期用于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

  (八)已认定成为国家、省级中试平台的,自动认定为市级中试平台;由我市按需试点布局中试服务功能的单位,根据协议约定指标和建设情况认定为中试平台。

  第十一条  中试车间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即依托单位)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在莞(含科创飞地)注册或实际开展经营、研发等活动。

  (二)中试车间应具有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成熟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三)应具备良好的产品性能检测、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的条件和基础。应拥有承担中试验证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中试验证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250万元。

  (四)近一年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限制申报情形。

  第十二条  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认定流程:

  (一)申报认定。原则上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度发布申报认定通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认定方案提交申报材料。

  (二)属地推荐。申报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送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三)评审论证。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四)结果审定。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拟出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认定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定生效。

  (五)下达通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下达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认定名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成功认定的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需在规定期限内自主登录东莞市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录入服务功能信息并安排专人跟进维护、完善和更新。过期不录入及不作更新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此外,认定成功的平台纳入我市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支持范围,分别按“东莞市+(特征名+产业细分领域)+概念验证中心”、“东莞市+(特征名+产业细分领域)+中试平台”、“东莞市+(产业细分领域)+中试车间”进行命名并授牌。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在莞服务成效,按总额控制和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资金奖励,其中着重考察获市场认可的标志性成果。对服务成效突出的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平台、积极承接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成果转化资源的中试车间,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具体按照当年度奖励方案执行。

  本细则第十六至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措施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实施与兑现,第二十二至二十三条措施由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与兑现,第二十四条措施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实施与兑现。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对应资金出口部门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奖励程序。

  (一)申报奖励。原则上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每年度制定并发布年度奖励受理通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奖励受理通知提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核。受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材料审核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三)征求意见。拟奖励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结果审定。相应奖励结果经受理部门各自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生效。

  (五)结果下达。受理部门将奖励结果反馈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并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在莞概念验证或中试项目,经第三方机构核定且属于对外服务的,按项目验收通过后实缴费用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给予最高10%奖励。项目委托方为小微企业的,对应比例提高至20%。每家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获得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和20万元,年度周期内获得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

  第十七条  在莞概念验证或中试项目可在东莞市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上申领创新券。创新券按“总额控制、先到先得、额满即止”的原则发放。在有效期内经核定且属于对外服务的项目,项目委托方可凭创新券抵扣合同金额的10%。概念验证单个项目抵扣金额不超过5万元,中试单个项目抵扣金额不超过20万元。项目验收通过后,由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凭核定的创新券申请兑付。

  第十八条  对概念验证或中试项目委托方基于项目在莞实体运营且获得创投基金或产业资本投资的,按照首轮实际到账融资额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给予最高10%奖励。每家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获得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均不超过20万元,年度周期内获得奖励总额均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因开展概念验证或中试活动需要在莞投保科技活动基础风险类保险的,以及其对在莞概念验证或中试项目投保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保险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风险类保险的,按实缴保费金额给予最高50%支持。每家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年度周期内获得保费支持总额均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因购置概念验证或中试相关科研设备所申请的在莞科技信用贷款,以及概念验证或中试项目委托方在莞开展概念验证或中试活动所申请且已纳入省市科技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的科技信用贷款,按实缴利息给予最高30%贴息支持;如上述贷款通过贷担联动方式纳入国家、省政策性担保政策支持的,按实缴担保费用给予最高30%支持。同一单位年度周期内贴息及担保费用总额合计均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的中、高级技术经纪(经理)人证书且在东莞市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上备案的人员,通过平台对在莞概念验证或中试项目全流程跟踪并促成合作的,按每个项目首笔实缴金额给予最高2%奖励。每个技术经纪(经理)人获得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年度周期内获得奖励总额均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在莞研发新产品,对符合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项目予以事后奖励,年度周期内单个企业只奖励1个目录类别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在莞进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升级和国产化替代的,按照新购置设备原值不超过20%给予事后奖励。每家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年度周期内获得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在莞获得国家级、省级的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平台(或相似称号的)认定的,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奖励。上级有配套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连续三年获得通报表扬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可提出二期建设方案。经审定后,可获得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二期建设支持(含基建)。若采取“补改投”形式给予支持的,支持额度可适当增大,以具体实施方案为准。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推动各镇属企业统筹调配产业园区资源,为入园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提供“低成本、高品质”产业空间,通过镇街(园区)政府遴选且符合相应政策条件的平台最低可享受2年以内的免租优惠(签1年合同免1年租金,或签3年合同前2年免租第3年减半),推动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七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视情况向相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并指导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及相关概念验证、中试项目申请使用大科学装置产业化机时。支持并指导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开放仪器设备共享。支持并指导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概念验证和中试项目申报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成功产业化的概念验证和中试项目入驻我市创新创业综合体等优质低成本空间。

  (二)支持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申报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和中试项目加大用地、用能、环保等指标保障力度。

  (三)鼓励天使投资母基金及设立的子基金投向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服务孵化的项目。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与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联合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捐投结合”等方式,加速推动项目产业化。

  (四)市级层面支持中试车间纳入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认证体系,鼓励中试车间承接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成果转化资源;鼓励各镇街(园区)对中试车间在内的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每年应按要求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制度建设、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投资孵化案例、项目收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情况;中试车间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中试验证服务、该类服务的收益、开展的其他主要相关工作等。年度报告作为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享受支持措施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视同放弃享受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支持措施资格。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视同放弃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资格。

  第二十九条  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的,撤销认定资格:

  1.无故不提供审查资料的;

  2.管理不善导致重大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法问题的;

  5.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或无特殊理由近一年内未开展对外服务的。

  因1、2、3、4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对通过虚假交易、虚抬价格等违法手段骗取财政奖励的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及项目委托方,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须进行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经相关镇街(园区)审核后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变更事项影响中试平台正常运营,导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驳回变更申请或取消其中试平台认定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相关单位按照本细则开展改革创新探索事项,如出现决策失误、偏差的,按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系列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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