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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8-26 18:12:47  来源: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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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工信规〔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26日     


东莞市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省关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建认定、运行管理、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单位牵头,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立足于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攻关及成果转化三个定位,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

  第四条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技术创新和社会资本相结合、资源整合与人才发展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培育、认定、管理与考核评估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创建认定


  第六条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结合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围绕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等重点行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共性需求,在东莞市内建设。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工作。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省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成员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

  (三)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四)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近三年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不属于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第八条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必须有明确清晰的创建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成员单位情况,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组建资金情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汇聚的创新平台数量,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包括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成果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情况。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第九条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受理申报材料。

  (二)开展遴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会议答辩和现场考察。

  (三)结果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综合评审、会议答辩及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被列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书面确认列入筹建计划。

  (四)开展筹建。列入筹建计划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于列入计划起两年内成立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或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内部机构,落实中心运营场地,修改完善中心建设方案,完成中心筹建工作;如两年内未完成筹建的,应于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最长可延期半年。逾期未完成筹建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其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资格。

  (五)批复认定。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注册成立实体依托企业或内部独立机构并完成筹建相关工作后,将建设方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后,对其进行批复认定。

  第十条 已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自动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无需重新认定。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科学的运行管理体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探索高效协同创新模式。

  第十二条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长期发展战略、投融资决策、人事、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决策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成员应由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各界人士组成。

  第十三条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包括不限于:吸收集聚成员单位等各方面的创新资源和科研成果,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或接受委托开展技术研发,向行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等。

  第十四条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可采取“企业法人+创新联合体”“企业法人+联盟”形式,可同时成立相关行业的创新联合体或联盟组织。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支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技术攻关、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创新能力建设,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企业注册或内部独立机构组建之后新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给予事后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争取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创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创新联合体已按照《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申报项目受到资助的,也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叠加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重点制造业企业参与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企业牵头组建并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对其申报的省级、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考核评估,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对于已升级为国家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可直接采纳国家或省的考核评估结果,不重复考核。

  第二十条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考核要求开展自评,报送建设运营情况报告。获得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支持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需一并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运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具体如下:

  (一)建设情况。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等方面建设情况。

  (二)运行情况。中心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考核评估通知,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考核评估材料,材料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书面评议,实地考察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书面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综合形成考核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不限于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的分析,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期满经专家检查后仍为不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该“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称号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上等级、获财政支持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已完工验收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可申请新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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