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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7-01 16:36:01  来源: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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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东发改规〔2025〕1号


各自来水经营企业、用水户: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两步调整全市自来水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一)第一步水价调整:现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低于1.88元/立方米的,调整至1.8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2.25元/立方米;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高于或等于1.88元/立方米的,居民、非居民用水价格均不作调整;特种用水价格调整至7.00元/立方米(其中“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的用水价格按3.50元/立方米执行)。

  (二)第二步水价调整:两年后实施第二步调整,其中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调整至2.06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2.46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统一按7.00元/立方米执行。

  二、调整特种用水范围

  特种用水范围调整为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污水处理费各分类适用范围参照水价分类规定执行。

  三、优化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一)调整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户各级阶梯水量。4人及以下的居民家庭用水户第一阶梯水量每户每月调整为0-20(含)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每户每月调整为20-36(含)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每户每月调整为36立方米以上。居民家庭用水户每增加1人可在各阶梯水量基础上分别增加每户每月5立方米。

  以人为单位实施的各级阶梯水量以及阶梯水价比价关系(1:1.5:3)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增设合表水价。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合表水价,不执行阶梯水价。将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集体宿舍和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居民用水户纳入合表用户范围。用水户除可按规定继续实行阶梯水价外,也可向供水企业申请执行合表水价。合表水价按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107%执行。

  四、继续实行终端水价制度

  终端用水户均执行各类用水到户水价。对未实行抄表到户,并由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和村(社区)总表实行趸售供水的,执行趸售价格,其中向商住小区趸售供水的,按照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94%执行;向村(社区)趸售供水的,按照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五、建立自来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当水资源税、原水价格出现调整时,自来水价格按以下联动公式同向联动,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水资源税、原水价格调整幅度、影响范围、社会承受能力等提出水价联动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自来水价格联动公式:

水价联动

调整额

=

(核定原水单位成本-基准原水单位成本)

×(1+税率)

核定原水单位成本=

Σ(Pi * Ti)+Σ(Rj * Sj


计价水量

  说明:

  1.Pi表示各类原水最新价格征收标准;Ti表示上年度各类原水采购量;Rj表示各类水资源税最新征收标准;Sj表示上年度各类水资源税计缴水量。

  2.税率为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综合水平。

  3.当上一年度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计价水量=上一年度核定供水量;当上一年度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计价水量={上一年度核定供水量÷[上一年度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其中,上一年度核定供水量=上一年度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其中自用水率、漏损率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4.基准原水单位成本为基期核定的原水单位成本。

  六、配套措施

  (一)加大优待群体的优惠力度。经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且在我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生活补助的人员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增设每户每月5立方米(含)以内免费用水量;用水量超出5立方米且少于20立方米(含)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50%计收水费;超过20立方米的部分,按照阶梯水价执行。

  (二)居民污水处理费阶梯收费制度相应调整。根据居民自来水阶梯水价制度调整情况,相应调整以户为单位的居民污水处理费各级阶梯水量。同时,对执行合表水价的用水户在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05元/立方米。

  (三)未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且有二次加压设施的,可收取二次供水加压电费,但收取电费总额不得超过居民用水费用的15%。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之后按新规定执行。此前水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价格解释,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东莞市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分步实施

镇街

居民水价

非居民用水

特种用水

趸售

第一阶梯

第二阶梯

第三阶梯

合表水价

商住小区

村(社区)

石碣、茶山、石龙、高埗、企石、横沥、石排、中堂、桥头、谢岗、莞城、东城、南城、万江

1.88

2.82

5.64

2.01

2.25

7.00(“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的用水价格按3.50执行)

1.77

-

寮步、大岭山、松山湖、厚街、东坑、虎门、道滘、沙田、大朗、长安、望牛墩、洪梅、麻涌

1.88

2.82

5.64

2.01

2.40

1.77

-

樟木头、黄江

1.90

2.85

5.70

2.03

2.25

1.79

-

塘厦

1.96

2.94

5.88

2.10

2.38

1.84

-

凤岗

2.06

3.09

6.18

2.20

2.46

1.94

-

常平

1.88

2.82

5.64

2.01

2.20

1.77

1.88

清溪

1.91

2.87

5.73

2.04

2.29

1.80

1.91

第二步

全市

2.06

3.09

6.18

2.20

2.46

7.00

1.94

2.06

备注:

1.消防用水暂不收费;

2.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各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等。

4.特种用水是指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5.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和村(社区)总表实行趸售供水的,执行趸售价格。

6.凤岗雁田社区不纳入本次水价调整范围,除居民阶梯水量设置、特种用水价格及优待群体优惠政策等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外,其它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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