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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8-08 17:29:38  来源: 东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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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

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教育规〔20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  

2025年4月27日


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积极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推动实施教育强市、人才强市战略,提升人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助力东莞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广东省建设教育强省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才是指我市符合条件企业(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技术骨干人才。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机构),其高级管理和技术骨干人才子女可由市教育局或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具体企业类型及学位指标数如下:

  (一)大型企业。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提供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提供1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提供3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由各镇街(园区)提供〕

  (二)效益贡献突出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对上一年度效益贡献在全市排名前10的企业提供5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的提供4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的提供3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31-40的提供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41-50的提供1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名单来自市相关通报)

  (三)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大未来产业方向,且经认定为对产业链补链强链具有关键意义的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次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8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由市投资促进局提供)

  (四)省级以上研发设计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认定有效期内每年提供8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每年提供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

  (五)名牌名标商标、电子商务、AEO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每年提供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粤字号”农业品牌持有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公共海外仓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AEO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提供)

  (六)“领航企业”、人工智能、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软信服务企业、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企业。对认定为生产性服务业“领航企业”、人工智能重点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每年提供4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企业,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提供)

  (七)“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翻倍配置义务教育入学指标。试点企业被认定前已享有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指标数量按其认定前一年的指标翻倍配置。试点企业被认定前一年未获得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按如下标准配置义务教育入学指标:试点企业被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提供8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提供6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提供4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如翻倍指标少于按营业收入划分档次指标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省级、市级“链主”企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东莞市优秀青年民营企业家”所在企业,视同“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提供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

  (八)总部企业。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职能型总部企业,对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按照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等政策规定提供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

  (九)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对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按如下标准提供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提供8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提供6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提供4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由市委金融办提供)

  以上(一)至(九)项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未列入上述范围,属于我市战略性支柱产业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机构),以“一事一议”形式申请义务教育学位。

  第四条  企业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名额原则上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2个月(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高级管理、技术骨干人才子女入学。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人才与所在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放宽至缴纳社保1个月及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园区)因地制宜适当放宽缴纳社保时长。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金融、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科学技术、农业农村、商务、倍增办等部门和镇街(园区)根据自身职能,于每年5月中旬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数据。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企业(机构)按入学指标数收集本企业(机构)人才子女入学的申请,申请人需填写《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附件),并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子女出生证、结婚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明细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机构)于当年招生报名期间按照镇街(园区)招生工作方案将上述资料(一式两份)交企业(机构)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或人才的产权清晰自有住宅所在镇街(园区)有关部门审核办理。各单位要通过信息化方式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指标的,由企业(机构)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或企业人才自有住宅所在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如企业(机构)在多个镇街(园区)设立办公机构,需向不同镇街(园区)申请入学指标的,先由企业(机构)总部统一向企业(机构)总部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总部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核实资料并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再由企业(机构)将申请表和办公机构相关证明文件送达办公机构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第八条  我市企业人才子女在莞申请入读中小学起始年级的,适用本办法。申请入读非起始年级的,由市、镇街(园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根据本办法安排入学的企业人才子女,可在同一学校连续入读至该学段结束,如升读下一学段,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指标,原则上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企业中符合我市人才工作部门制定的各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其子女可按相应的人才优待政策安排入学;企业中的本市户籍人员及其子女,按我市户籍人员待遇安排入学,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企业人才子女不占用企业优待指标。各镇街(园区)、各单位在工作中要积极引导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人才及其子女入户当地,按户籍人口享受入学待遇。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各镇街(园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企业人才子女入学优待政策。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  各镇街(园区)对企业(机构)申请使用入学指标进行审核,企业(机构)存在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其当年入学指标。〔由安排学位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查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企业(机构)分别对各自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机构)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取消当次对应的入学优待,并根据情节轻重削减入学指标、取消当年或一定年限入学指标,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入学优待;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有新增企业人才子女入学优待政策,纳入当年招生方案予以落实;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附件: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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