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东卫健规〔2025〕2号
各镇街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松山湖社会事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2024年12月31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粤卫规〔2024〕13号),并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现决定对《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附件《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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