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
体育比赛奖励和集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东残联规〔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残疾人体育比赛奖励和集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4日
东莞市残疾人体育比赛奖励和集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体育强国战略,积极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保障东莞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在训期间的基本经济收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体育比赛奖励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激励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刻苦训练、再创佳绩、为莞争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体育比赛是指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夏季残奥会和冬季残奥会,简称“残奥会”)、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聋奥会”)、世界杯、世界残疾人单项锦标赛、世界盲人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简称“亚残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简称“全国残运会”)、世界单项大奖赛、世界单项分站赛、世界单项公开赛、亚洲残疾人单项锦标赛(公开赛)、国家级残疾人单项锦标赛(公开赛)、全省残疾人运动会(简称“省残运会”)、省级残疾人单项锦标赛(公开赛)等比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东莞市注册并代表国家参加残奥会、聋奥会、世界杯、世界残疾人单项锦标赛、世界盲人运动会、亚残运会、世界单项大奖赛、世界单项分站赛、世界单项公开赛、亚洲残疾人单项锦标赛(公开赛)或代表广东省参加全国残运会、国家级残疾人单项锦标赛(公开赛)获得成绩的运动员(含领跑员、领骑员、引导员等辅助人员)及其教练员。
(二)在东莞市注册代表东莞市参加省残运会、省级残疾人单项锦标赛(公开赛)获得成绩的运动员(含领跑员、领骑员、引导员等辅助人员)及其教练员。
(三)在东莞市队和代表东莞市在国家队或广东省队参加集训的残疾人运动员(含试训人员),集训期间可按规定领取残疾人运动员集训补贴;在东莞市残疾人体育项目集训中执教的教练员,按规定领取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奖励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专项经费;集训补贴是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保障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在训期间的基本经济收入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东莞市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是奖励资金和集训补贴的申报和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使用资金,承担资金的申报使用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专业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参加残奥会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1-8名的运动员(含领跑员、领骑员、引导员等辅助人员),分别奖励50、30、15、6、5、4、3、2万元;2人以上(不含2人)团体比赛、集体项目分别奖励25、15、7.5、3、2.5、2、1.5、1万元;教练员奖励所带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50%。
(二)教练员奖金参照带训时间按比例进行分配。获奖运动员由一名教练员带训的,该名教练员全额领取奖金;由多名教练员带训的,各教练员奖金以带训时间为标准按比例分配。带训时间(仅计算一个比赛周期)以运动队集训通知为准。
(三)每破一项世界纪录另奖6万元。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四)获得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第八条 参加聋奥会、世界杯、世界残疾人单项锦标赛、世界盲人运动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1-6名的运动员(含领跑员、领骑员、引导员等辅助人员),分别奖励6、3、1.5、1、0.8、0.6万元;2人以上(不含2人)团体比赛、集体项目分别奖励3、1.5、0.75、0.5、0.4、0.3万元;教练员奖励所带运动员奖金总额的50%。
(二)教练员奖金参照带训时间按比例进行分配。获奖运动员由一名教练员带训的,该名教练员全额领取奖金;由多名教练员带训的,各教练员奖金以带训时间为标准按比例分配。带训时间(仅计算一个比赛周期)以运动队集训通知为准。
(三)获得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第九条 参加世界单项大奖赛、世界单项分站赛、世界单项公开赛、亚洲残疾人单项锦标赛(公开赛)、国家级残疾人单项锦标赛(公开赛)、省残运会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1-6名的运动员(含领跑员、领骑员、引导员等辅助人员),分别奖励3、1.5、1、0.8、0.6、0.4万元;2人以上(不含2人)团体比赛、集体项目分别奖励1.5、0.75、0.5、0.4、0.3、0.2万元;教练员奖励所带运动员奖金总额的30%。
(二)教练员奖金参照带训时间按比例进行分配。获奖运动员由一名教练员带训的,该名教练员全额领取奖金;由多名教练员带训的,各教练员奖金以带训时间为标准按比例分配。带训时间(仅计算一个比赛周期)以运动队集训通知为准。
(三)获得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第十条 参加省级残疾人单项锦标赛(公开赛)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1-6名的运动员(含领跑员、领骑员、引导员等辅助人员),分别奖励1、0.8、0.5、0.4、0.3、0.2万元;2人以上(不含2人)团体比赛、集体项目分别奖励0.5、0.4、0.25、0.2、0.15、0.1万元;教练员奖励所带运动员奖金总额的30%。
(二)教练员奖金参照带训时间按比例进行分配。获奖运动员由一名教练员带训的,该名教练员全额领取奖金;由多名教练员带训的,各教练员奖金以带训时间为标准按比例分配。带训时间(仅计算一个比赛周期)以运动队集训通知为准。
(三)获得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发放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时间:每年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取得名次产生的奖金经费列入次年的部门预算安排;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名次产生的奖金经费跨年列入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比赛通知、规程、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等材料;
(二)公示情况说明(奖励资金申报明细应在市级各项目运动队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划拨到申报单位后,由申报单位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四章 集训补贴发放原则
第十四条 以参加集训时间为基础,发放集训补贴。参加集训时间少于或等于15天的按半个月发放集训补贴,参加集训时间大于15天的按整月发放集训补贴。集训补贴逐月发放,1-11月份,次月发放上月集训补贴;12月份,于当月中旬发放该月集训补贴。
第十五条 集训时间:试训运动员和在东莞市队参与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参加东莞市队开展的集训天数为准;在广东省队或国家队参与集训的运动员,以广东省残联或中国残联下发集训通知上的集训时间为准。
第五章 集训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东莞市残疾人运动员集训补贴标准由基础补贴和成绩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补贴按照残疾人运动员的参训档次确定;成绩补贴实行浮动,按照残疾人运动员取得的最好赛绩确定,并在取得最好赛绩的次年1月进行调档。教练员集训补贴每月3500元作为基础补贴。详见附件《东莞市残疾人运动员及教练员集训补贴标准表》。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使用奖励资金和发放集训补贴时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骗取、克扣、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须确保所提交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和集训补贴发放材料的真实性,在申请、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追回相应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在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出现违反集训管理规定、违反各项比赛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工作、违背体育道德精神等问题的,视判罚情况扣除或追回部分(全部)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和集训补贴的发放和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属市级奖励政策,各镇街(园区)可根据实际出台属地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2022年6月至办法印发日期间产生且未发放的奖金,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
东莞市残疾人运动员及教练员
集训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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