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倍增企业”遴选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6日
东莞市“倍增企业”遴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24〕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未来产业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4〕18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全市“8+8+4”重点产业导向,完善我市“倍增企业”遴选与考核工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推动我市“倍增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倍增企业”包括名誉试点企业和试点企业。其中,名誉试点企业是指“免申”入库类的企业和在倍增期限内提前完成营业收入倍增目标的企业;试点企业是指以纳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为基础数,力争在五年内实现营业收入翻倍的企业。
第三条 建立“免申”与“遴选”相结合的“倍增企业”入库机制。“免申”入库类企业是指有效期内省级、市级“链主”企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的战略性产业龙头企业,以及近三年境内上市的制造业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等优质企业,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遴选”入库类企业是指通过企业自主申报、高质量评价体系评分等遴选程序入库的一批优质企业。全市“倍增企业”总数控制在600家左右。
第四条 试点企业以纳入前一年为基础年,以基础年营业收入数据为依据,每年复合增长率目标为15%,五年实现营业收入倍增。名誉试点企业实现企业营业收入增速正增长。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倍增企业”遴选申报及考核工作,根据企业遴选申报与考核情况,提出当年“倍增企业”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负责配合做好遴选考核工作,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海关等部门负责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相关企业遴选考核评价数据。
第七条 “倍增企业”高质量评价体系作为遴选和考核的主要依据,从企业规模、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企业培育需要,对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在每年度的“倍增企业”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第二章 遴选与考核
第八条 遴选和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本年可新增的“倍增企业”数量,组织开展遴选。建立“免申”与“遴选”相结合的倍增企业入库机制,依据申报企业遴选评分情况确定“倍增企业”名单。
第九条 申报“倍增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不低于1亿元;属于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5%以上的企业可放宽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新增数量不超过当年倍增企业总数的10%;属于下一代移动通信(6G)、前沿新材料、具身智能、未来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的“未来之星”企业可放宽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不低于3000万元;
(三)企业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倍增企业”遴选程序包括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征求意见、会议审议、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定和公布名单等。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对上一年度在库的“倍增企业”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为“倍增企业”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和营业收入累计增长情况。考核结果主要分为以下情形: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超过(包含等于)年度考核分数线即为达标、或者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包含等于)对应年份营业收入目标值为达标,原则上保留“倍增企业”;若考核结果为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和营业收入累计增长均不达标的企业,原则上退出“倍增企业”;名誉试点企业高质量评分不达标,上一年营业收入负增长的,原则上退出“倍增企业”;“免申”入库类称号资质到期的,原则上退出“倍增企业”。对上一轮“倍增计划”未到期的企业,经考核通过后保留作为“倍增企业”。
第十二条 “倍增企业”考核程序包括收集数据、考核评分、征求意见、会议审议、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定和公布名单等。
第十三条 “倍增企业”经营发展遇到特殊变更的,如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存在关停风险等情况的,市有关部门、属地镇街(园区)应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后退出“倍增企业”名单,取消“倍增企业”资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2021年前经批准以合并报表数据参与考核的“倍增企业”,原则上各年度需提供有效的审计(会计)材料进行说明,考核和享受政策的企业主体以年度“倍增企业”通报文件为准。2022年后原则上不新增企业以合并报表形式参与“倍增计划”申报。
第十五条 遴选和考核有特殊情况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文件《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遴选考核办法》(东工信〔2022〕12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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