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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3-07 17:40:29  来源: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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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各类带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实施国家奥运争光计划,为国家选拔、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增强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原国家体委、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等有关规定,参考了珠三角有关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竞技体育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由东莞市培养、输送并代表国家或广东省在奥运会(含冬奥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等重大竞技体育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上获得相应名次(分数)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为我市参加省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训练单位和个人。

(三)在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分数)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应项目所在训练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向国家、省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第三条 奖励设置及标准

(一)运动竞赛成绩奖:是奖励竞赛成绩突出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而设立的奖项。具体按《东莞市竞技体育奖励标准一览表》(详见附件)进行奖励。

1在重大竞技体育赛事上创世界纪录的奖励标准为10万元,创全国纪录的奖励标准为5万元,创省级纪录的奖励标准为0.5万元。运动员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破纪录的成绩奖励按“一次最高”原则计发奖金。

2团体赛项目(包括接力、团体)按比赛所获名次标准的2倍计发奖励,平均分给参赛运动员。球类集体项目(5人及以上)奖金按获得名次标准×规则规定上场人数÷队伍实际报名人数发放奖励。

3参加奥运会(含冬奥会)奖励标准为:金牌30万元,银牌20万元,铜牌10万元,第四名6万元,第五名5万元,第六名4万元,第七名3万元,第八名2万元;参加亚运会的奖励标准为:金牌9万元,银牌5万元,铜牌4万元,第四名3万元,第五名2万元,第六名1万元,第七名0.8万元,第八名0.6万元;参加世锦赛、全运会的奖励标准为:金牌6万元,银牌2万元,铜牌1.5万元,第四名0.8万元,第五名0.6万元,第六名0.5万元,第七名0.3万元,第八名0.2万元;参加省运会的奖励标准为:金牌2万元,银牌1万元,铜牌0.8万元,第四名0.5万元,第五名0.3万元,第六名0.2万元,第七名0.1万元,第八名0.08万元;参加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的奖励标准为:金牌800元,银牌400元,铜牌200元,第四名至第八名100元。

4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含冬奥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等重大赛事获得名次,其输送(市级带训)教练员按照获奖运动员奖金的50%奖励。

5运动员参加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名次,教练员奖金与运动员奖金相同。篮球、足球、排球、手球等球类项目的一名主教练员奖金为一个运动员奖金标准的4倍,每名助理教练奖金为主教练员奖金的60%(人数按竞赛规程规定的计算)。

6获多项名次,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可按照运动员获奖情况进行累加。

7运动员经2名及以上的教练员培养或训练的,教练员奖励金额按训练时间长短、贡献大小予以分配,具体由所在训练单位拟定。

8由东莞市输送的运动员入选中国奥运(夏季和冬季)代表团,每人奖励2万元。

(二)人才输送奖:是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员而设立的奖项。运动员输送确认须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正式运动员名单和录取通知书为准。进入省级运动队名单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为依据。

1东莞运动员被输送到国家级各类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参加国家集训队的以最后报名参赛的名单为准)。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原市级带训教练员共2万元。

2东莞运动员被输送到省级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原市级带训教练员共1万元。

第四条参加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的运动队领队、科医、后勤等组队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总额的10%给予奖励,由市级训练单位制定奖励分配方案,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所有奖项奖金均为税前奖金。

第六条在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高水平比赛获得突出成绩,并对提升东莞城市影响力有较大帮助的运动员、运动队,给予适当奖励,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篮球赛事的奖励办法按照《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条 所有获奖成绩的认定,均按有关的专项规程、规则、规定要求,以正式成绩册和证书的文字原件为依据。

第八条奖励申报办理时间为每年820日至920日,由各市级业训单位将获奖成绩统计表提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审核同意后,奖金分别列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东莞体育运动学校、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等市直属业训单位下一年度的专项预算。奖励申报应当在获奖或取得名次之日起,由各市级业训单位两年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奥运会(含冬奥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奖金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其相关直属训练单位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项安排。

第十条 各市级业训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追回所发放的奖励。

第十一条运动员、教练员因思想品德、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因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并减发或取消奖金。

第十二条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它违反赛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者报告上级部门进行处理,并追回所发放的奖金。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及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4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331日。《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竞技体育奖励暂行办法》(东文广旅体通〔2021218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WHGDLYTYJ-2024-017



附件:东莞市竞技体育奖励标准一览表



东莞市竞技体育奖励标准一览表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金牌

银牌

铜牌

奥运会

(含冬奥会)

运动员

30

20

10

6

5

4

3

2

输送的教练员

15

10

5

3

2.5

2

1.5

1

亚运会

运动员

9

5

4

3

2

1

0.8

0.6

输送的教练员

4.5

2.5

2

1.5

1

0.5

0.4

0.3

世锦赛

全运会

运动员

6

2

1.5

0.8

0.6

0.5

0.3

0.2

输送的教练员

3

1

0.75

0.4

0.3

0.25

0.15

0.1

省运会

运动员

2

1

0.8

0.5

0.3

0.2

0.1

0.08

教练员

2

1

0.8

0.5

0.3

0.2

0.1

0.08

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

运动员

0.08

0.04

0.02

0.01

0.01

0.01

0.01

0.01

教练员

0.08

0.04

0.02

0.01

0.01

0.01

0.01

0.01

创世界纪录奖励10万元;创全国纪录奖励5万元;创省级纪录奖励0.5万元。

由东莞输送的运动员入选奥运会代表团,每人奖励2万元。

参加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的运动队领队、科医、后勤等省运会组队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总额的10%给予奖励。


  政策解读:《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竞技体育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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