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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东莞市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12-29 17:36:40  来源: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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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东莞市

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实施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残联〔2023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128

 

东莞市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与完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建立以需求为导向、公办为依托、政府购买与个人支付为补充的多元主体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供给机制;推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实现对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残疾人的兜底民生保障,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指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服务。

第三条  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是指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需求,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的方式,将所需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主体承担,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考核验收、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购买的托养照护服务主要是指寄宿制托养照护服务。寄宿制托养照护服务是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护的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托养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制定支持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二)统筹规划、组织建设托养照护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三)保障托养照护服务的经费;

(四)完善与托养照护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市残联是全市托养照护服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托养照护服务的统筹、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托养照护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便捷医疗、精神病防治、精神病患服药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

市民政局依法负责托养照护服务的社会组织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并对收费价格进行管理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责指导托养照护机构房屋结构安全的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托养照护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督促有关行业部门依法落实行业消防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托养照护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统筹规划镇街(园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投入建设托养照护服务设施,定期对服务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落实托养照护服务的经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镇街(园区)残联是本辖区托养照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需求进行统计与评估,负责服务采购、资金核付及结算,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负责对托养照护服务补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

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大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托养照护服务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托养照护服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协助开展残疾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组织开展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社区融入、社会参与等活动。

 

第二章  服务补助对象

第八条  服务补助对象。购买寄宿托养照护服务的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持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情稳定、自愿申请托养照护服务的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龄段),且家庭无法照料的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一至二级智力、肢体及一至三级精神残疾人。

家庭无法照料是指其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人因年老、患病、单亲、在外地工作并居住等原因对其照顾或护理有困难的;“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本人是孤寡、独居的。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具体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

 

第三章  服务建设标准

第九条  服务规模。承接寄宿制托养照护服务机构须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所,机构建设应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机构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510㎡,床均面积不低于34。东莞市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床位数不得少于50床。

第十条  服务用房。开展寄宿制托养照护服务机构需设有符合服务要求的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训练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托养住宿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功能用房。

第十一条  设施设备。开展寄宿制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应有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给排水设施、排污和废弃物处置设施、热水供应设施、空调设备、通风换气装置,配备完善的无障碍设施、适宜的康复训练设备和器材、相应的生活和文体娱乐活动设施等。

第十二条  服务内容。开展寄宿制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必须设有一日生活学习作息流程。根据不同类别残疾群体特点,设置居家生活与健康、社区适应与参与、体能锻炼与康复、艺术体验、情绪管理、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辅助性就业等适宜的学习内容与护理服务。

第十三条  人员配置。社会工作师与康复治疗师是托养照护服务的主要专业人员。开展寄宿制托养照护服务需设置相应的服务岗位,配备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职业训练、护理等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护理人员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社工、医护人员、康复治疗师、心理辅导员与就业辅导员的总数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第十四条  服务制度。机构开展托养照护服务需制定可行的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卫生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无障碍环境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处理指引、权益保障、行政管理、信息管理、服务管理、转诊、投诉处理、服务对象进入或退出服务机构等制度。

 

第四章  服务主体及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托养照护服务的主体。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托养机构、医疗机构、疗养院、护理院、养老机构等。

(二)业务范围含有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且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以上机构可提出“东莞市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定点机构资格由市残联负责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东莞市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资格”认定的机构,必须持有效期内的消防、环保、食品等部门的许可证或意见书。建筑物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资格。市和镇街(园区)残联每年组织一次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东莞市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资格”认定程序。

机构向属地镇街(园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莞市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提供原件核对),镇街(园区)残联收到申请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对机构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残联,由市残联按照《东莞市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组织机构托养照护服务资格评定小组对机构的资质、规模、从业人员、场地、设备、服务规范、服务管理与服务成效等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并公示结果。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东莞市托养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资格证》。

第十九条  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被托养照护服务对象或其家属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的、无正当理由劝退托养照护服务对象的、违反政府购买托养照护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所述较重行政处罚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托养照护服务资格认定。

 

第五章  补助和个人支付标准

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补助项目有服务补助、机构运营补助、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机构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条  服务补助。

(一)安置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一至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4400元;一至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按5200元;一至二级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按58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服务补助。

(二)安置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按同类别残疾人补助标准的60%给予机构服务补助。

(三)服务补助的结算。托养照护服务补助按月结算,由服务主体先提供服务后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机构运营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残疾人每月在寄宿制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接受服务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二)运营补助专项用于购买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护理员人身意外保险和提高护理人员待遇。运营补助按月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

(一)具有东莞市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资格,且残疾人托养照护床位50床或以上的,按每床12000元给予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金额的上限为150万元。

(二)取得定点机构资格并获得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机构,发生更名、转让、移交等,不得再次申请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但因服务拓展新增床位的,可提出新增床位补助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机构奖励性补助标准。市残联每年组织第三方对承接购买残疾人寄宿制托养照护服务的定点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定,评定结果设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评定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的机构,下年度的服务对象补助分别按103%100%98%拨付,评定为不达标的机构,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从下年度起取消寄宿托养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个人支付标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落实寄宿托养照护服务安置的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残疾人,服务补助对象每月按当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60%的标准支付个人托养照护服务费用。

 

第六章  服务申请与补助拨付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申请、需求评估与审核由镇街(园区)残联组织开展。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托养照护服务条件的残疾人,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残疾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托养照护服务申请表》,并提供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特困或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证明的复印件给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资格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检查资料填写是否齐全,填写残疾人家庭基本情况,加具初审意见(盖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把相关材料报送镇街(园区)残联。

(三)组织评估。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协助核查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协助核查残疾人就业、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镇街(园区)残联组织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专业人员对初审通过的残疾人进行能力评估,并出具服务安置建议。因本人能力提升或家庭照料能力发生变化等原因退出托养照护服务的,需由镇街(园区)残联重新组织评估并出具服务变更安置意见书。

(四)安置审批。镇街(园区)残联根据专业评估意见,结合残疾人的家庭照顾能力进行审核,在《东莞市托养照护服务申请表》上出具审核安置意见,审核通过情况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审批不通过的需出具书面说明,申请材料退回给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购买服务。经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与镇街(园区)残联签订托养照护服务安置意见书,由镇街(园区)残联通过合适的采购方式向定点托养照护服务主体购买服务。

镇街(园区)残联依据轻重缓急、轮候轮换的原则,根据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托养照护需求和经费情况,严格把关,优先安排以老养残、一户多残、无直系监护人等特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一至二级精神和一级智力、肢体残疾人。

第二十六条  服务补助与机构运营补助的拨付。承接购买服务的机构每季度向镇街(园区)残联报送服务对象的出勤记录、服务内容等清单以及有效结算票据,由镇街(园区)残联按季度验收、结算,并拨付补助。

第二十七条  托养照护服务对象在接受补助期间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报给镇街(园区)残联,镇街(园区)残联重新审定其服务补助标准后,出具通知给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以及提供服务的机构,自发生变化后的下一个月调整结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托养照护服务对象发生户口迁出东莞、死亡、已领取退休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宜继续托养照护等情形的,由镇街(园区)残联出具“终止托养照护服务通知书”给提供服务的机构,自发生变化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补助。

第二十九条  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具有寄宿制托养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资格且承接购买托养照护服务数量达标的机构,可以申请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一)提出申请。机构向市残联书面提出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并填写《东莞市寄宿制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提交机构开户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及服务名册与服务清单(至少一年以上)。

(二)查验审核。市残联成立托养照护服务资金补助审核小组,会同镇街(园区)残联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东莞市寄宿制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通过审核的,由市残联和镇街(园区)残联从下一个财政年度起发放,第一年支付40%,第二、第三年各支付30%

 

第七章  服务收费与服务监管

第三十条  承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定点机构向社会招收残疾人并提供托养照护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开办托养照护服务的成本、维护、运营等因素综合核算定价,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托养照护服务的监督采用政府监督、机构自律以及社会监督的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并与其他监督部门共享托养机构失信违法名单信息。

有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托养照护服务规范与要求、购买服务协议约定、列入失信违法名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形的机构,取消其托养照护服务资格。

 

第八章  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购买托养照护服务所需的服务补助、机构运营补助、机构奖励性补助三项经费,由市和镇街(园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购买托养照护服务所需的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费,第一、二年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列支,第三年由市和镇街(园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第三十四条  工作经费。镇街(园区)每年组织残疾人进行“托养照护服务对象能力评估”、协助开展“东莞市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定点机构资格认定”以及购买负责托养照护服务相关管理工作的社工岗位等工作经费,由镇街(园区)财政全额负担。市残联组织托养照护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托养照护服务资格评定小组、服务资金补助审核小组开展评审工作及组织第三方对机构托养服务进行服务质量评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接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助资金使用制度,为补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接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机构承接托养照护服务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接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在约定合同期内擅自改变场地使用性质从事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挪用补助资金从事其他活动的,违反购买服务协议的,取消该机构承接托养照护服务的资格;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每年应对托养照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定期对外公布政府购买托养照护服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镇街(园区)需按照相关要求,加大托养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四十条  各镇街(园区)可以在本办法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补助力度。具体办法报市残联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7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CJRLHH-202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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