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dg.gov.cn/zwgk/jdhy/zcjd/szfjqbm/content/post_4096531.html)
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出租汽车“十四五”发展规划》,进一步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我市新投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调整为每期7年,投放车型为纯电动汽车。经营权期限以批文车辆投放期限月末开始计算,具体期限以许可文书为准。
二、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投放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期满后,若车辆技术条件和车况符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准的,经批准可将车辆经营权期限延长至7年。
三、取消5年强制更新车辆要求,由企业根据车辆技术状况、社会需求、报废周期等自主决定。
四、对未投放车辆的存量经营权指标,企业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80天内,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每次投放不得少于100辆(经营权指标不足100辆除外),并将投放情况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对逾期未投放或者批准后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营运的,市交通运输局收回相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五、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TYSJ-2023-046”
附件:各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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