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务工程
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水务〔2023〕195号
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各镇街(园区)农林水务局(城市建设局、社会事务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工程建设中心,市水务集团,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水务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水务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水务局
2023年8月14日
(联系人:陈国荣,联系电话:22830766)
附件
东莞市水务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等文件精神,实现水务工程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现我局制定水务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水务局和各镇街(园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建设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公开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公开招标项目等适用本办法。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公开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建设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可采用简易招标法或评定分离招标。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简易招标或评定分离招标。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招标人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依法自主组建监督小组、筛选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制定入围筛选办法、评标办法、定标办法,以上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应自觉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
(一)监督小组组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组建3人或以上的监督小组,人员可由招标人直接委派,也可以从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等单位补充委派,并确定一名监督小组组长负责统筹监督工作。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同一项目的筛选委员、评标委员、定标委员及招标人工作人员。
监督小组组长应熟悉项目招投标法规及程序,为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备工程招标管理经验优先)或具备副高级(或以上)职称或具有一级(或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监督小组职责
监督小组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记录指出、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程序及公平竞争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入围筛选、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筛选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编制监督报告。特殊情况导致开标、入围筛选、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如实记录,同时报告招标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水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程序及公平竞争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立即制止并如实记录,同时报告招标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水行政管理部门。
(三)监督方式
1.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全程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2.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监督小组督促招标人依法依规制定筛选办法、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接收招标人对上述办法的备案,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上述办法组建各委员会,督促各委员会成员依照相关办法履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程序和公平竞争行为。
3.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内容,不限于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过程描述,筛选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以及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
四、开标、评标、定标程序
(一)开标
1.系统辅助审查及投标文件公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后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辅助审查(含人工审查,下同)。
系统辅助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系统辅助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的,不再进行后续招标投标程序,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审查结果、投标人资信和企业业绩资料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最后一日是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应顺延到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2.筛选
当通过系统辅助审查的投标人小于等于15名时,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不再进行公示。
当通过系统辅助审查的投标人大于15名时,应由筛选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选择15名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人应将筛选结果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限于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筛选委员会组建过程及各成员投票情况等,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二)评标
招标人应在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标工作,需要顺延开展的,应将顺延理由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评标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三)定标
招标人在开展定标前,可以开展清标工作,招标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含邀请专家)方式开展清标工作,清标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
清标要素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设置,清标工作包括对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
清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清标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评标环节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定标工作。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择优为主,竞价为辅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定标结果和定标报告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五、确定中标人
定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未收到对中标结果的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对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重新组织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筛选、评标、定标办法
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入围筛选办法、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均需明确规则涉及内容),对不同类别项目筛选要素、评标要素、定标要素予以明确,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上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筛选、评标、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临时改变或调整。
(一)筛选办法
1.组建筛选委员会
(1)筛选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7人或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委派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入围筛选当日从2倍或以上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从本单位(含母公司或母公司其他子公司)、子公司直接委派部分筛选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筛选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筛选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中产生(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除外)。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项目主管部门(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除外)或本镇街(园区)相关单位中确定;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含母公司其他子公司)、子公司中确定。如筛选委员会成员不足时,可以从市水务局组建的评定分离招标备选库中补充抽取。
招标人选择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随机抽取的,应在监督小组见证下,组建筛选委员会,抽取过程应全程声像记录保存。
(2)筛选委员会成员要求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具备工程相关管理经验优先)或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不得兼任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
(3)筛选委员会应当在筛选会上推荐筛选委员会组长,招标人单位副职或以上人员参加筛选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筛选委员会组长。
2.入围筛选要素
入围筛选要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企业近期同类业绩、企业信用记录等。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企业信誉、拟投入人员情况等筛选要素,也可以综合考虑筛选要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筛选。
3.入围筛选方式
招标人应采用直接票决法或集体议事法进行筛选。
(1)直接票决法。筛选委员会成员每人投票选择15名投标人,按得票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列并确定入围投标人。当投标人出现票数相同且影响入围时,筛选委员会对票数相同的投标人继续票决,直至确定入围投标人。采用直接票决法的,筛选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代表担任。
(2)集体议事法。应由筛选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筛选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筛选委员会组长根据集体商议结果最终确定入围投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筛选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筛选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筛选入围投标人的,筛选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单位副职或以上人员担任。
(二)评标办法
1.评标委员会组成
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或以上单数,技术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分别不得多于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不得兼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2.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
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性条款适用情形。
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否决投标判定。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项目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投标。
(2)详细评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评审要素,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详细评审,评审采用定性评审法。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推荐合格候选人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合格投标人。
3.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收集并汇总全体评委评审意见后,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填写《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当采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记录。
4.注意事项
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
(三)定标办法
1.定标委员会组成
(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7人或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委派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定标当日从2倍或以上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从本单位(含母公司或母公司其他子公司)、子公司直接委派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中产生(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除外)。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项目主管部门(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除外)或本镇街(园区)相关单位中确定;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含母公司其他子公司)、子公司中确定。如定标委员会成员不足时,可以从市水务局组建的评定分离招标备选库中补充抽取。
招标人选择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随机抽取的,应在监督小组见证下,组建定标委员会,抽取过程应全程声像记录保存。
(2)定标委员会成员要求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具备工程相关管理经验优先)或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3)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2.定标要素
定标要素重点考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响应、BIM技术应用情况、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和信用、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及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等要素。
3.定标方法
定标办法包括票决法、集体议事法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定标方法。
(1)票决法
①直接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在进入投票范围的投标人中根据定标要素进行评审比较后,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投标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当没有投标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2名投标人(按上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2名投标人时出现同票的投标人时,所有同票投标人一并纳入下一轮的投票范围)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投标人为止。
②淘汰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要素对进入投票范围的投标人进行投票逐轮淘汰。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每轮投一个淘汰单位,得票最多的投标人将被淘汰,最终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2)集体议事法
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定标委员会成员意见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4.注意事项
(1)采用票决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定标办法独立行使投票权或议事权,并记录投票、定标理由和议事过程。
(2)定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并详细记录理由。定标理由应与定标办法载明的要素及办法相呼应,充分体现出被推荐投标人的优势或未被推荐投标人的劣势,可供监督、审计、纪检等部门追溯查证。
(3)筛选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4)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定标报告签字确认。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企业投资项目除外)。
七、招标人内控机制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筛选办法、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
(一)决策约束机制
资格审查办法、筛选办法、评标办法、定标办法等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内,不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按招标人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回避机制
监督小组成员、筛选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候选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三)全过程“留痕”机制
招标人的招标定标及同步录音、录像等全过程有关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备查。招标人自行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八、严肃查处违规招投标行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九、招标效果评估机制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对中标人开展履约评价,将履约评价结果由东莞市水务局负责在东莞市水务局公众网进行公示,可作为招标人择优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人员配备、企业技术经济实力、质量安全控制、工程变更、工期与造价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
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应当书面报告水行政管理部门,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十、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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