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国资〔2023〕20号
各市属企业:
鉴于《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国资〔2019〕68号)不符合《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粤国资函〔2020〕581号)关于租赁审批流程与租赁最长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ZW-2023-043)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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