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数〔2023〕8号
市直各单位、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民卡建设工作,完善市民卡管理规范,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民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7日
东莞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推动东莞市民卡建设和应用,规范东莞市民卡管理,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生活服务数字化、便民化,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建设、发行、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跨市跨省通办、通用相关服务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是指由东莞市人民政府面向个人发放,作为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民生服务卡。市民卡包括以社会保障卡为线下载体的实体市民卡和以电子二维码为线上载体的电子市民卡。
第四条 (功能)市民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公共管理、业务办理、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一卡通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是政府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智慧城市、便民服务的一卡通载体。
第五条 (发放对象)实体市民卡的发放对象为依法享受我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人员。电子市民卡的发放对象为在我市工作或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 (基本原则)市民卡的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线上线下、协同推进,强化服务、拓宽应用的原则。
第七条 (融合集成)按照“多卡合一、一卡通用,多码融合、一码通城”的集成原则,建设全市统一的市民卡管理平台,逐步整合我市各类实体民生服务卡和电子二维码,原则上不再新增建设功能类似的实体卡和电子二维码,所需功能一律纳入市民卡管理平台建设。不再发放用于办理个人享受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其他身份凭证(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发放的,应当停止增量发放,并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推动各类实体卡和电子二维码的集成优化。
第八条 (资金保障)按照“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的原则,创新政企合作模式,通过各类政府基金业务办理、“一卡通”资金发放、市民卡业务与金融应用互联等方式,调动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单位参与建设和开发的积极性,加强市民卡建设和运维资金保障。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管理职责)市民卡建设各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应用、管场景、管规范、管服务、管流量的“五管”原则,根据职责分工,拓展市民卡在行业领域内的场景应用。
第十条 (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市民卡建设推进日常工作,承担实施组织及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电子市民卡多码融合建设、信息安全和运营推广;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实体市民卡发行服务和管理、人社领域市民卡应用,牵头负责实体市民卡跨部门多卡融合建设、协调和监督应用;
(四)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要求,落实我市各类财政补贴资金通过市民卡发放;
(五)市政务服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轨道交通、民政、教育、残联、文化旅游、金融监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五管”原则,负责做好市民卡在本部门和主管行业的应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场景应用拓展内容,推动本部门和所辖行业对机具设备、业务系统进行配置或升级改造,主动推进与市民卡的融合对接;
(六)市信用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将市民卡应用共建共享数据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入持卡人诚信档案;
(七)各镇(街道)、园区应当做好市民卡的环境建设、应用推广和宣传引导等工作;
(八)实体市民卡发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发卡合作银行”)负责做好实体市民卡申领、激活、使用、挂失、补换、回收、注销、查询、信息变更、场景应用等服务,发卡合作银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接入规范和建设标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市民卡接入规范和建设标准。全市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系统应用市民卡时应遵循市民卡接入规范和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管理规范)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市民卡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归口管辖)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市民卡加载的政府各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政务服务应用,按照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市民卡加载的金融应用,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及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便民服务)各职能部门和合作单位应健全市民卡服务体系,丰富市民卡线上线下申领服务渠道,加快即时制卡服务网点建设,探索和推广移动制卡和线上激活等创新服务方式;加强用卡咨询和服务引导,完善智能客服等服务模式,建立市民卡咨询投诉处理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兜底保障)各职能部门和合作单位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六条 (宣传引导)各职能部门应当在服务窗口、网上平台,主动公示持有市民卡可办理本单位服务事项的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持卡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待遇提供便利,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媒介等渠道主动宣传市民卡,在全市营造良好的用卡氛围。
第十七条 (信息核验)市民在申领市民卡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
各职能部门、市民卡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信息核验。
第十八条 (共建共享)各职能部门和合作单位应当依托市政务数据大脑和市民卡管理平台,实行关联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市民卡应用服务提供业务数据支持。
第十九条 (数据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市民卡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数据交换、数据应用等市民卡数据共建共享各环节的数据安全保护,避免数据泄露,切实保障市民卡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服务输出)市民卡管理平台提供身份识别认证、待遇发放、支付结算等服务能力输出,支持市民卡在各领域的卡码通用,提升各领域的服务和管理能力。
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依托市民卡服务能力输出开发其他便民服务,促进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第二十一条 (资金账户)实体市民卡的资金账户包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
金融账户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并作为各职能部门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及人才、就业、民政社会救助等各类财政惠民惠农补贴待遇的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规范待遇发放)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所有可以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险待遇等统一发放到市民卡。
第二十三条 (应用服务)持卡人可凭市民卡办理下列应用场景服务事项:
(一)(政务服务)一卡通用、一码通城办理各项政府政务管理事项;
(二)(交通服务)乘坐公交、地铁等城市交通运输工具;
(三)(医疗服务)医疗健康服务全过程全业务的身份识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费用结算、全市和全省及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就医信息服务、居民健康服务;
(四)(文旅服务)进入特定景区和公共文体场馆,办理图书借阅服务;
(五)(公共服务)进入市民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办理公共服务事项;
(六)(校园服务)应用于校园的门禁、食堂就餐、图书借阅、防疫等场景;
(七)(金融服务)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缴纳个人税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公用事业缴费;享受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及移动支付等便民金融服务;享受市民卡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八)(其他服务)国家、省及我市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以上应用场景服务逐步开通,具体服务事项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费用)
(一)首次办理实体市民卡、或实体市民卡技术升级换代后首次换发卡的,费用由各发卡合作银行承担。因其他情形的补领、换领、换发实体市民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申领电子市民卡不收取办卡费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违规违法的处罚)各职能部门、市民卡发卡合作银行和其他合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规定业务中推诿、阻挠或拒绝持卡人依法使用市民卡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其他部门依法利用市民卡查询、调用本部门管理的持卡人资料信息的;
(三)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市民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利用制作、发放市民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骗取、截留、非法扣押实体市民卡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责任)市民卡申请人必须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信息,否则导致无法完成市民卡申领,或相关待遇无法及时发放,对他人造成侵权或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市民卡及其密码,避免市民卡丢失、损坏或被冒用和盗用。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二十七条 (对个人违规违法的处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失信信息按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一)使用虚假材料骗领市民卡;
(二)出借、出租、转让本人市民卡;
(三)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
(四)伪造、变造市民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市民卡;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日。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市民卡建设牵头部门,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WFWSJGLJ-202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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