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数〔2022〕85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主体。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协调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行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规则,并处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异议。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协助配合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更新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及时、准确。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更新、应用的枢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据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标准数据规范,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库,并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先行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并逐步推广至公共资源交易全领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信用评价来源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跨区域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各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可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社会信用信息。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将可依法公开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对接,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第九条 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市场信用信息,来源于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交易行为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包括:
(一)信用承诺:指在交易前,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主动承诺的信用信息;
(二)交易失信行为:指在交易过程中,违反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约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行为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一方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跨区域信用信息是指有合作协议的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跨区域信用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参与的行业,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分行业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实行每日一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惩戒措施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禁止其参与所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日将前一日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主查询。
第十五条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可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信用信息共享至全市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合作协议的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用体系,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说明事实、理由并提供依据材料。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受理并对异议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答复,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异议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用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可查询并使用本办法第十四条依法主动公开的项目响应方、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使用项目响应方的信用评价结果,适用范围如下:
(一)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分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分值的比例范围由项目发起方明确,并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招标文件)载明;
(二)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项目响应方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鼓励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交易标准文本中增加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条款供项目发起方选择,条款应包括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时间节点、权重比例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在选择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时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提供优先办理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和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信用评价管理仅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交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4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WFWSJGLJ-202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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