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东莞市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3日
东莞市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粤农农〔2020〕390号)、《关于印发2021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方案及2020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续建方案的函》(粤农农函〔2021〕769号),加强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动荔枝产业、市场、科技、文化等方面联动发展,加快重点项目实施,以及助力创建广东岭南荔枝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支持范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或奖励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项目的资金。该专项资金从巩固拓展市内帮扶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统筹列支。
第三条 遵循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示范带动、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支出实效,促进全市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级部门职责。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编制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安排预算额度,配合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镇级部门职责。镇街农林水务局负责落实区域内项目申报、初审、组织实施,以及会同当地财政分局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奖补方式
第七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纳入《东莞市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重点项目库范围内的项目。
(二)广东岭南荔枝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上述项目如有属于我市现行涉农补助政策范围内的,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如有上级资金对我市进行补助,则优先使用上级资金,相应核减市财政负担的资金额度。
第八条 奖补方式。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项目补助和项目奖励等2种。
(一)项目补助扶持范围
1、事前资助项目。具体包括荔枝新品种区域化试验基地、荔枝种质资源原生地保护圃、良种采穗圃、主产区产地初加工扩面行动、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设、区域公用品牌培育补助经费、大型多功能冷库建设、田头冷库建设、移动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12221”市场体系建设经费、编写东莞荔枝方面专著、优质晚熟荔枝新品种选育及应用等。在不超出总额度前提下,根据项目申请、实施计划和预算批复等情况,由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新建项目。
2、事后补助项目。具体包括高接换种改造、低效果园改造、广东岭南荔枝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
①高接换种改造项目。由市财政按照6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助,镇(街道)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不足部分由承担主体自筹解决。本项目支持高接换种改造总面积不超过8410亩。
凡东莞市辖区范围内换种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荔枝园(按每亩15株荔枝的数量标准折算,如每亩超过15株,则以实际面积计算)均可申请,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荔枝矮化、购买接穗和工具以及嫁接人工费等方面。具体工作流程由项目承担主体按要求逐级递交资料申请并经市镇审核同意后,按要求组织实施并确保一定成活率,完成后须提供嫁接前后对比图像资料等佐证材料,经验收后,按程序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②低效果园改造。由市财政按照135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助,镇(街道)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不足部分由承担主体自筹解决。本项目支持低效果园改造总面积不超过30000亩。
凡在东莞市辖区范围内连片面积30亩或以上的荔枝园(按每亩15株荔枝的数量标准折算,如每亩超过15株,则以实际面积计算)均可申请,以“缺什么补什么”为原则,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果园水、电、路、渠、技、喷淋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病虫害监测防治设备、田头冷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工作流程由项目承担主体按要求逐级递交资料申请并经市镇审核同意后按要求组织实施,完成后须提供实施前后对比图像资料、票据等佐证材料,经验收后,按程序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③广东岭南荔枝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由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的比例,对相关企业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二)项目奖励扶持范围
包括培育知名产品品牌补助、“新三品”基地建设等,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培育知名产品品牌补助项目。凡获得荔枝知名产品品牌的企业(合作社),每个奖励20万元。
2、“新三品”基地建设项目。凡获得荔枝“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合作社),每个奖励20万元。
第九条其他规定。申报单位申请本办法支持的项目资助,同一项目内容不可重复申请市级其它同类型财政资助(符合相关上级补助申请条件的除外)。对已获得其他同类型财政政策补助的项目建设内容,本办法不予扶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 组织申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到所在镇街农林水务局提出申报申请,按申报要求提供资料。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镇街农林水务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遴选,并按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七天。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如需要执行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及时将资金下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不采取报账制。本办法期满前,仍没完成拨付的资金,可顺延一年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验收,实施主体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调整。项目一经批准确定和实施,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客观因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所在镇街作出书面说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变更,经审定同意后方能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接受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镇街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风险防控。市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项目申报单位须对资金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莞市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2年5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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