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渔镇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东莞市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1日
东莞市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台风期间事故隐患,遏制台风期间渔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渔业安全生产良性发展,缓解我市海洋渔船在防御台风期间回港避风燃油费较高问题,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以下简称防台油补)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证件齐全有效,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二)防御台风期间,在东莞海域以外航行、生产作业;
(三)按照省、市三防指挥部等有关部门下达的回港避风指令要求及时回港避风(含在外港避风)的我市海洋渔业船舶。
(四)申领防台油补的自然年度内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含通报处分)。
(五)申领防台油补的自然年度内遵守我市防台指令和要求,遵守我市防疫要求,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即:凡自然年度内发生一次未遵守我市防台、防疫指令和要求或未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取消该海洋渔船年度内申领所有防台油补的资格。
第三条 补助标准。符合本办法的补助对象每次台风期间每艘大、中、小型海洋渔船分别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回东莞本港避风的分别按2000元、1000元、300元给予补助;到外港避风的按回本港避风标准的50%进行补助,即分别按1000元、500元、150元给予补助。
第四条 资金安排。以自愿申请,逾期不补为原则。各有关涉渔镇农林水务局每年7月份前按照程序审核发放上一年补助资金。
2022年起,每次台风登陆后申请、初审防台油补,审核、公示、发放等程序安排在下一年进行(即当年的防台油补当年申请,下一年发放)。
由于2021年是防台油补政策启动的第一年,申请和初审时间调整为2022年进行补助。
第五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我市海洋渔船船舶所有人(船主),向户口所属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2022年起,每次台风登陆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当次防台油补;2021年防台油补申请时间为本办法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如申请和受理审核的截止时间当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准确、完整的申请表《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申请表》(附件1),船主本人签名确认;
2、船主身份证复印件;
3、船主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捕捞渔船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渔业辅助船需提供: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初审。实行联合初审,由所属村(居)委会联合东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在申报时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三)初审公示。对于2021年的防台油补:联合初审无误后,所属村(居)委会公示受理和联合初审结果,于联合初审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汇总报所属镇农林水务局审核。
2022年及以后的防台油补:联合初审无误后,相关受理及初审资料由所属村(居)委会保存,并由所属村(居)委会于下一年3月底前汇总上一年防台油补情况并公示受理和联合初审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汇总报所属镇农林水务局审核。
公示内容包括船主姓名、渔船船名、开户行、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应选择本辖区渔民群众易于了解补助申请情况的公示方式和公示场所,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四)审核。镇农林水务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补助金额、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五)审核结果公示。审核无误后,镇农林水务局公示审核结果。
公示内容包括船主姓名、渔船船名、开户行、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地点应选择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办证大厅或渔港码头等公共场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六)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镇农林水务局会同镇财政分局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将相关情况及《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发放明细表》(附件2)、《**年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统计表》(附件4)书面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各相关单位主要通过以下2项措施初审和审核补助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防御台风期间是否在东莞海域以外航行、生产作业):
1、镇农林水务局、村(居)委会主要通过对辖区内渔港、停泊点巡查,并登记台账,记录《**台风期间在港未出海生产海洋渔船名册》(附件3),即登记不符合防台油补船名册,经办人、审核人签名,材料存入档案;
2、东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主要通过海洋渔船进出港报告情况或海洋渔船航行轨迹等至少一项能证明海洋渔船回港避风情况的资料作为初审依据,经办人、审核人签名,材料存入档案。
第六条 发放程序。
(一)资金下达。根据各涉渔镇提交的《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发放明细表》(附件2),市农业农村局以镇为单位汇总补助的渔船名单以及补助金额,下达资金通知,将资金拨付到镇财政分局。
(二)补助发放。镇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收到市下达资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船主个人银行账户。镇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补助资金领取签收手续。
(三)总结上报。各涉渔镇发放工作完成后,镇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汇总整理,形成书面工作总结,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资金来源。市财政将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市农业农村局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 部门职责。
渔民所在村(居)委会和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审核相关证件和补助对象。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提供我市登记在册的海洋渔船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失效船名册,以及每年2月底前,分别将我市登记在册海洋渔船违法情况(含违反防台规定情况)通报海洋渔船所在村(社区)和镇农林水务局。
镇农林水务局对村(社区)提交的申报资料,开展现场抽查审核,并联合镇财政分局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向市农业农村局反馈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和上报工作总结。各涉渔镇农林水务局要建立完善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发放档案,做到一船一档,严格管理。
各涉渔镇农林水务局、渔民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渔船申请,审核相关证件和补助对象,统计资金分配与发放情况,公示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总结补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工作“镇长负责制”。各涉渔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涉渔镇要突出政策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对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政策开展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主动指导渔民申报补助。
(三)加强资金预算和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要根据上一年防御台风期间渔船回港情况科学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各涉渔镇要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资金使用明细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不得挤占与挪用。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0日。
附件:1. 东莞市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申请表
2.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发放明细表
3.台风期间在港未出海生产海洋渔船名册
4.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统计表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2-019)
附件1
东莞市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申请表
备注:海洋渔船按船长分为三类:(1)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2)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3)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附件2
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发放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附件3
台风期间在港未出海生产海洋渔船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附件4
防御台风期间海洋渔船回港柴油补助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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