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2021〕220号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因《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与新出台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不一致,我局决定废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被废止的文件不再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1-113)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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