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为规范对交通运输领域内违反安全生产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及大气污染防治)》,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贯执行。本裁量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0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TYSJ-2022-001)
附件:1.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大气污染防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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