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人社发〔2021〕64号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跨区域劳务输出的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跨区域
劳务输出的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助力企业用工,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活动,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跨区域劳务输出补助的统筹和指导,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业务工作,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此项业务的受理、初审和补助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为“服务机构”)开展跨区域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以下简称为“跨区域劳务输出”),为我市企业用工提供服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输入到东莞就业人数,以600元/人标准申领跨区域劳务输出补助。
(一)服务机构应在东莞市或东莞对口的东西部协作结对帮扶地市(以下简称“帮扶地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当地人社部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二)东莞市服务机构在广东省外组织非广东省户籍劳动力来莞就业或帮扶地市服务机构组织帮扶地市户籍劳动力来莞就业。
(三)跨区域劳务输出的劳动力(以下简称“输出劳动力”)应当是首次在莞就业。输入我市后,应与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3个月。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纳入跨区域劳务输出补助范围。
第四条 申领跨区域劳务输出补助实行事前备案登记制度。服务机构实施跨区域劳务输出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其中,东莞市服务机构向其所在地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备案,帮扶地市服务机构向东莞市用工企业所在地的镇街(园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备案。备案时需提交《跨区域劳务输出组织计划备案表》(附件1)。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服务机构可向备案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跨区域劳务输出补助申领。申领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材料:
1.跨区域劳务输出补助申请表(附件2);
2.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录用跨区域劳务输出人员确认表(附件3);
4.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5.帮扶地市服务机构还须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审核与公示。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在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收到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每个自然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上月通过审核拟发放补助的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领机构的名称、用工输入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
(三)发放补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补助款拨付至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 跨区域劳务输出补助的申领受理期限为输出劳动力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申领补助时该输出劳动力须仍在东莞就业。
跨区域劳务输出补助不能与我市职业介绍补贴叠加享受。
第七条 落实市镇两级的检查处理机制,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情况进行检查,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辖区内补助情况的日常检查。
第八条 申请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除追回相应的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跨区域劳务输出组织计划备案表
2.跨区域劳务输出补助申请表
3.用人单位录用跨区域劳务输出人员确认表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HSHBZJ-2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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