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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6-08 19:46:57  来源: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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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环〔2021〕10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自动监控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健全我市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控服务机构

  白名单评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自动监控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自动监控建设、运维质量,维护自动监控服务市场秩序,引导企业选择优质服务机构,形成有序的自动监控服务市场体系,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营服务活动,通过合同形式为排污者提供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营及维护工作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提到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总名单,是指由在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信息采集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所组成的名单;本细则提到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是指在东莞市能提供较优质自动监控服务的机构所组成的名单。

  第五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自动监控服务机构评分工作。

  第二章  白名单管理细则


  第六条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从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总名单中产生。进行信息采集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视为自愿参加白名单评选工作。在白名单评选过程中,未出现违规现象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由于发展需要,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退出白名单评选工作。

  第七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参考。

  第八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方法采用计分制方式进行。由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化与应急科、相关执法部门、环保产业协会组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分表内容对总名单上的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评分,总分为100分。

  第九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内容包括机构能力评分、环境信息化服务分会评价、用户评价及生态环境部门评分四方面,比重分别占40%、20%、10%及30%,各项评分合计形成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最终得分,并根据得分结果划分评定等级。

  (一)机构能力评分,即服务机构的整体实力情况,从机构资质、研发能力、人员配备及业绩经验四方面综合评价服务机构的建设运维能力。

  (二)环境信息化服务分会评价,由市环保产业协会环境信息化服务分会根据机构的参与培训情况和核实投诉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包括参与培训活动、参与文件编制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发现现场不规范及核实投诉五方面情况。

  (三)用户评价,由排污企业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价,具体包括服务频次、故障响应、服务专业性、收费合理性、总体满意度五方面,根据排污单位提交的评分表取算术平均值作为用户评价得分。排污企业若在收到评价通知信息3日内不填写评分表的,将默认评分为70分。

  (四)生态环境部门评分,由市生态环境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对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质量抽查检查评价,具体包括自动监控系统现场建设、运维质量、数据质量及监督执法四方面。

  第十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评定等级分为三级。根据评分结果,80分及以上为A级,属优秀自动监控服务机构;60(含)~80分为B级,属良好自动监控服务机构;60分以下为C级,属一般自动监控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评定等级为A级或B级的服务机构纳入我市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

  第十二条  总名单内的服务机构若出现存在采集信息造假、建设或运维期间弄虚作假、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现一次,一年内不纳入白名单,发现两次,永不纳入白名单。

  第十三条  有不良记录的服务机构对问题进行整改后,正常运营一年后,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重新进行评分,评分结果满足纳入白名单条件的,重新纳入白名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评分结果进行核定。总名单上的所有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的评分等级、根据评分结果评定的白名单都将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和其他公共性平台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方便排污企业优选自动监控服务机构。公示期间将公示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排名和划分等级等信息。

  第十六条  自名单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自动监控服务机构对名单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或申诉。未在规定期间提出复核或申诉的,视为同意评分结果。

  第十七条  对纳入“白名单”中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服务质量较高的服务机构,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与优先支持;在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相关工作或活动中可优先邀请“白名单”中服务机构对活动进行各类支持。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服务作用,引导全市自动监控第三方服务机构积极加入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倡导第三服务机构签订服务质量承诺,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能力评估、业务培训、业务比武、服务质量抽查等活动,促进服务水平提升,强化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环保企业信息采集系统变更,并报备市环保产业协会核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1-34”。)


 

  附件1

  在线监控服务机构能力评分表


机构名称



评分项目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机构资质

(20分)

在线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

服务机构获得中环协“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认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一级得3分,二级得2分,三级得1分,无不得分,最高得3分,累计最高得12分。


信息系统运营服务认证

服务机构获得中环协“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营服务认证”或“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有得3分,无不得分,累计最高得3分。


高新企业认证

服务机构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得2分。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企业管理体系(需含信息系统集成),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


研发能力

(5分)

机构专利、软件著作权、中环协认证产品情况

信息化类专利、软件著作权,中环协认证产品,每项0.5分,满分5分


人员配备

(35分)

从事信息及自动化控制技术人员、环保工程人员、施工技术人员、电气及机电工程技术人员人数

技术人员每人0.5分,取得职业资格或职称每人加0.5分,上限20分,以社保凭证为准。


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水、气)运行工证人员人数

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工每人次0.5分,上限15分,以社保凭证为准。


业绩经验

(40分)

在莞本年度承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网格化建设、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在线监控服务等政府采购类项目/运维业绩数量。(符合HJ353,HJ75,HJ1013建设标准)

按年度签订排污单位建设/运维合同、数量评分,每个0.5分,政府服务类项目每个1分,上限10分。合同得分不重复计算。


在莞本年度承担重点排水户及零散工业废水在线监控建设/运维业绩数量

按年度签订合同数量评分,每个0.1分,上限15分。合同得分不重复计算。


在莞本年度承担除上款涉及类型外的排污单位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运维业绩数量。

按年度签订合同数量评分,每个0.1分,上限15分。合同得分不重复计算。


合计分数

100


最终得分

合计分数*0.4



  

 


  

  附件2                       环境信息化服务分会评价评分表


服务机构名称


考核内容

满分

评分

1

本年度参与协会论坛、技术交流、征求意见、现场抽检、技术培训等活动情况。

20


2

两年内参与编制协会信息化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每项5分。

20


3

有主动参与行业培训授课、主动提出行业议案及合理性建议、主动参与行业管理的。

20


4

服务单位现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范要求建设、验收的,每次-10分。

20


5

本年度产业协会接收到针对服务机构的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10分。

20


合计

100


最终得分(合计分数*0.2)


 


 

  附件3                         用户评价评分表

排污单位名称


在线监控服务机构


服务内容

□建设 

□运营维护

考核内容

满分

评分

1

评价机构服务频次是否达到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0


2

评价机构对设备故障或应急响应及时性。

20


3

评价机构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

20


4

评价机构收费标准合理性。

20


5

总体满意度评价。

20


合计

100


最终得分(合计分数*0.1)



 

  附件4

  生态环境部门评分表

机构名称


评分项目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一、建设运维(30分)

建设、运维规范性(满分30分)

在线监控建设、管理制度、运行维护、运维台账等符合相关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抽查符合规范性要求的每家得1分,上限10分,

本季度内未抽查到的本项得7分,不参与运维服务的不得分。


其他排污单位现场检查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得20分,其中配备管理制度10分,不符合的每次扣0.5分;建设运维规范5分,不符合的每次扣0.5分;运维台账完整性5分,不符合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本季度内未抽查到的本项得10分,不参与建设运维服务的不得分。


三、数据质量(40分)

数据传输

(满分20分)

承担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当季度总体数据传输率。

服务企业传输率90%及以上得10分;服务企业传输率80%-90%得5分;

服务企业传输率70%-80%得3分;

服务企业传输率70%以下不得分。


承担运行维护的重点排污单位当季度数据正常率不低于90%,以上传至国发系统数据为准。

符合得10分,发现一家不达标扣一分,扣完为止,不参与此项运维服务的不得分。


数据异常

(满分20分)

承担运行维护的重点排污单位当季度内因数据异常触发省厅周督办,因排污单位工况问题导致数据异常除外。

服务单位触发周督办企业数量在其服务企业数量占比情况:

无此情况得10分;

0-5%,8分;

5-10%,5分;

10-20%,3分;

20%以上0分,不参与此项运维服务的不得分。


除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在线监控本季度内触发一级预警异常任务。

服务单位触发一级预警任务企业数量在其服务企业数量占比情况:

0-10%,10分;

10-30%,5分;

30%以上0分,不参与此项运维服务的不得分。


四、监督执法(30分)

配合检查

(满分10分)

1.配合排污单位做好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存在敷衍、应付的态度。

2.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各级环保部门提出的相关工作任务。

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局完成工作任务的,出现一次扣5分,扣分不设上限。


设施不正常

(满分20分)

本年度现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嫌自动监控设备数据造假问题并现场制作笔录的。

未发现此现象的得20分,每起扣10分,扣分不设上限。


合计分数

100


最终得分

合计分数*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发



相关文件:关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工作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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