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2021〕10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自动监控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健全我市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控服务机构
白名单评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自动监控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自动监控建设、运维质量,维护自动监控服务市场秩序,引导企业选择优质服务机构,形成有序的自动监控服务市场体系,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营服务活动,通过合同形式为排污者提供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营及维护工作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提到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总名单,是指由在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信息采集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所组成的名单;本细则提到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是指在东莞市能提供较优质自动监控服务的机构所组成的名单。
第五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自动监控服务机构评分工作。
第二章 白名单管理细则
第六条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从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总名单中产生。进行信息采集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视为自愿参加白名单评选工作。在白名单评选过程中,未出现违规现象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由于发展需要,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退出白名单评选工作。
第七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参考。
第八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方法采用计分制方式进行。由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化与应急科、相关执法部门、环保产业协会组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分表内容对总名单上的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评分,总分为100分。
第九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内容包括机构能力评分、环境信息化服务分会评价、用户评价及生态环境部门评分四方面,比重分别占40%、20%、10%及30%,各项评分合计形成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最终得分,并根据得分结果划分评定等级。
(一)机构能力评分,即服务机构的整体实力情况,从机构资质、研发能力、人员配备及业绩经验四方面综合评价服务机构的建设运维能力。
(二)环境信息化服务分会评价,由市环保产业协会环境信息化服务分会根据机构的参与培训情况和核实投诉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包括参与培训活动、参与文件编制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发现现场不规范及核实投诉五方面情况。
(三)用户评价,由排污企业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价,具体包括服务频次、故障响应、服务专业性、收费合理性、总体满意度五方面,根据排污单位提交的评分表取算术平均值作为用户评价得分。排污企业若在收到评价通知信息3日内不填写评分表的,将默认评分为70分。
(四)生态环境部门评分,由市生态环境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对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质量抽查检查评价,具体包括自动监控系统现场建设、运维质量、数据质量及监督执法四方面。
第十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评定等级分为三级。根据评分结果,80分及以上为A级,属优秀自动监控服务机构;60(含)~80分为B级,属良好自动监控服务机构;60分以下为C级,属一般自动监控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评定等级为A级或B级的服务机构纳入我市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
第十二条 总名单内的服务机构若出现存在采集信息造假、建设或运维期间弄虚作假、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现一次,一年内不纳入白名单,发现两次,永不纳入白名单。
第十三条 有不良记录的服务机构对问题进行整改后,正常运营一年后,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重新进行评分,评分结果满足纳入白名单条件的,重新纳入白名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评分结果进行核定。总名单上的所有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的评分等级、根据评分结果评定的白名单都将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和其他公共性平台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方便排污企业优选自动监控服务机构。公示期间将公示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排名和划分等级等信息。
第十六条 自名单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自动监控服务机构对名单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或申诉。未在规定期间提出复核或申诉的,视为同意评分结果。
第十七条 对纳入“白名单”中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服务质量较高的服务机构,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与优先支持;在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相关工作或活动中可优先邀请“白名单”中服务机构对活动进行各类支持。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服务作用,引导全市自动监控第三方服务机构积极加入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倡导第三服务机构签订服务质量承诺,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能力评估、业务培训、业务比武、服务质量抽查等活动,促进服务水平提升,强化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环保企业信息采集系统变更,并报备市环保产业协会核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1-34”。)
附件1
在线监控服务机构能力评分表
附件2 环境信息化服务分会评价评分表
附件3 用户评价评分表
附件4
生态环境部门评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发
相关文件:关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工作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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