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鉴于2018年9月27日出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东社保〔2018〕57号)涉及内容已经被2021年9月28日出台的《东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52号,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所替代,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东社保〔2018〕57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3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YLBZJ-2021-084)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废止《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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