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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应急〔2020〕26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12-25 09:02:50  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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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关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解读

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市局各科室: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YJGLJ-2020-79。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6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包括2次)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人身死亡(包括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条 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罚决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

  同时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及潜在危险性等因素,经分别裁量、比较分析后作出处罚决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法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50%。

  第十一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原则。应急管理部门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建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

  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载明包括本单位实施标准在内的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三条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4日。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与本规则的内容不一致,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YJGLJ-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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