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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6-23 16:45:28  来源: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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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街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财政分局:

      现将《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东莞市财政局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我市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9〕62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价值追求,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革命老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补助对象为经省、市认定的革命老区村(社区)和村小组(以下简称:老区村)。其中,重点扶持同时是市级经济次发达村的老区村。

  第四条补助范围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基础设施建设。村庄道路硬底化建设、群众生活供水管道修缮、村庄生活排水排污整治、河堤修建、农田生产设施整治修复等。

  (二)社会公共事业。修建群众办事服务中心、老人活动中心、革命文物陈列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村民阅览室、垃圾收集站等。

  (三)社会公益设施。道路路灯、小公园、篮球场、文化广场等。

  (四)改善村居环境。村容村貌整治、村庄绿道建设、村庄环境提升工程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老区村自身经济基础情况,将补助资金额度划分为四档补助。具体补助安排如下:

  1.属于非市级次发达村的老区村,市财政扶持资金额度按照项目投资总额不同分100万元、75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四档补助。其中,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资金额度为100万元;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少于150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75万元;投资总额达到80万元及以上且少于100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60万元;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且少于80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40万元。

  2.对属于市级次发达村的老区村,按照非市级次发达村的补助标准增加20%进行补助。

  (二)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包括老区村申报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费,以及工程相关费用。其中,主体工程和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费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工程相关费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预算造价编制、监理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工程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项目申报要求如下:

  (一)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建立老区建设项目库管理机制,常态化组织项目申报。未按规定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各有关镇街应根据项目管理规定,组织老区村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实行逐级申报制度。老区村结合实际情况选定拟申报项目,向所在镇街提交项目申请。拟申报项目经所在镇街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镇街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收集汇总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实行一事一文制度。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申报,一份申请函申报一个项目,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函

  2.申报书

  3.工程概算书

  4.位置示意图

  5.项目涉及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局对镇街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安排原则,将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项目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重点向市级次发达老区村倾斜;

  (二)优先安排近年未享受过项目扶持的老区村;

  (三)优先安排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急需建设的项目;

  (四)项目安排与近年项目实施绩效挂钩。对于近年项目实施效果较好的老区村,优先安排项目;对于项目实施效果不理想或出现调整取消项目、镇街财政缴回部分(或全部)预拨补助资金等情况的老区村,则减少或不予安排项目;

  (五)项目安排与项目可行性挂钩。项目原则上须在资金下达后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项目投资规模要合适,村自筹资金不得超出老区村承受能力;对于投资额过大、自筹资金难保障、实施时间不保证等的项目不予安排;

  (六)同等条件下,按照申报先后顺序安排项目。

  第九条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项目不符合市镇建设规划的;

  (二)提供资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三)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补助的;

  (四)自项目申报当日起前3年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财政年度预算批复内容及要求,经现场核实后,按照项目安排原则,在项目库中选择拟补助项目形成革命老区建设项目安排方案,通过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经批准后下达革命老区建设项目安排方案。

  第十一条在资金拨付上,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革命老区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一次性预拨项目补助资金到镇街财政分局;镇街财政分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以直接支付或财政报账制方式核拨补助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经下达安排建设项目的老区村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要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方案,聘请有资质机构进行施工设计和预算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建设项目预算财审和工程招投标,择优选取施工单位承建。老区村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施工地点、建设规模等工程内容。如因规划变更等特殊情况而无法实施的项目,由所在镇街作出书面说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变更或取消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由老区村和所在镇街会同项目施工单位做好竣工验收、财审结算(决算)。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后,老区村要及时整理项目动工、竣工资料,经所在镇街审核后提交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管。

  (一)项目动工资料包括:

  1. 工程预算书

  2.预算造价审定表

  3.招投标会议记录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

  6.施工设计图

  7.项目动工前照片

  (二)项目竣工资料包括:

  1.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发票等支付凭证

  3.竣工结算造价审定表(或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4.项目建设中及竣工照片。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后,对照第五条规定的档次,结算价(或决算价)低于原补贴档次下限的,应按结算价(或决算价)对应的补贴档次补贴,两档次补贴差额应由镇街财政缴回市财政国库账户;若结算价(或决算价)高于原补贴档次上限的,补贴标准不变,两档次补贴差额由老区村自行解决。对于不动工建设、资料不完整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料,筛选项目入库,编制年度预算,下达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市级补助专项资金,监督项目实施和竣工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市级补助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镇街农林水务局负责组织老区村申报项目;会同镇街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督促项目实施,跟进项目建设情况,协调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对项目进行预算财审和结算财审等工作;按工程进度及时划拨市级补助资金给老区村或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老区村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合规、完整的项目建设资料,申拨市级补助资金。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及质量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原《东莞市农业局东莞市财政局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农〔2018〕81号)同时废止。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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