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管理我市业余体育训练项目网点,促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输送,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提升我市竞技运动水平和高水平运动员输送率,根据《广东省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业余体育训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余体育训练项目网点(以下简称“网点”)是指系统组织青少年参加省运会竞赛项目专项训练的单位。
第三条 网点的申报评定、经费补贴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网点的申报评定、业务指导和经费补贴等工作。各镇街(园区)体育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网点申报的前置审核和日常训练的监管。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组织市级业余体育训练单位或专业人员对网点项目技能训练提供指导,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和指导意见,为网点创造优质训练条件。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网点教练员参加体育类培训学习,提升网点教练员体育技能训练的教学水平。
第六条 下列单位和机构可以申报网点:
(一)镇街(园区)体育管理部门;
(二)学校、幼儿园;
(三)开展青少年体育培训的场馆、协会或培训机构。
第七条 网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可以适合开展业余训练项目训练的场地;
(二)有相对应的训练器材;
(三)配备责任心强、有执教经验的专(兼)职教练员。
第八条网点每四年评定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届省运会周期的第一年。网点申报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根据每一届省运会竞赛项目设置和有关要求,下发网点申报通知,组织各镇街(园区)体育管理部门开展申报工作。
第九条 网点申报材料经镇街(园区)体育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再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资料复核、现场核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评定的网点进行命名通报。
第十条 网点主要职责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参训运动员与市业训运动队运动员的年龄有机衔接,形成梯队;
(二)科学开展训练,组织参训运动员每周开展训练不少于5次,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三)组队参加相应项目的年度东莞市青少年体育比赛;
(四)积极为我市参加省运会各组队业训单位输送有潜质的运动员;
(五)积极支持教练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教练员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科学管理的水平;
(六)每年12月12日前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工作总结,并注明参加市级青少年体育比赛的成绩和当年向市参加省运会各组队业训单位输送运动员名单。
第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根据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对网点实行经费补贴。按照《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业余体育训练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网点经费补贴额度根据网点上一年度参加市体育部门主办比赛的成绩而定,每参加市级青少年锦标赛或市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市青少年体育比赛并获得前八名的,给予补贴人民币2万元。
经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网点训练和参加比赛的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网点在省运会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提前取消其“网点”资格:
(一)教练员空缺;
(二)没有在训运动员;
(三)没有参加市青少年体育比赛。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体育局印发的《东莞市业余训练项目网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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