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2020年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科〔2020〕51号
各有关单位:
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9日
东莞市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的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障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企”)数量稳步增长,新增设立东莞市2020年国家高企认定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的工作部署,在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6000万元,用于促进高企数量稳定增长、降低企业申报高企认定成本的资金。“高企”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通过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市政府委托东莞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统筹管理(下称“市指挥部”),市政府通过预算调剂方式下达市科学技术局,由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统筹组织会审、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下达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对通过2020年高企认定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支付审计报告、科技服务等方面的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科学技术局可根据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金额。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由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励企业的条件
(一)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六条 奖励对象若有《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或经市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认为不应予以支持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批使用流程
(一)组织申报。各镇街(园区)指挥部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的东莞市2020年高企认定名单自行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经镇街(园区)指挥部会同市指导服务组联合确认后,由镇街(园区)指挥部上报市指挥部。存在搬迁东莞市外、经营异常等情况的企业不予推荐上报。
(二)会审公示。由市指挥部转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市科学技术局征求意见并确定拟奖励名单,通过中国·东莞政府网站、市科学技术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3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但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有效证据,否则不予受理。市科学技术局收到异议材料后,直接或委托镇街(园区)指挥部进行调查,予以核实后出具书面调查结果,书面回复实名提出异议的当事人。
(三)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高企,由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参照市政府现行资金层级审批制度形成初审意见,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市指挥部通过任务书、调度令或会议纪要等方式将审批结果下达至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落实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及相应镇街(园区)指挥部、指导服务组。资金拨付时间不迟于2021年6月底。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不限定资金的使用用途。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KXJSJ-20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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