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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务局 生态环境局关于樟村国考断面上游重污染河涌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监督的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4-07 17:54:33  来源: 东莞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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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镇(街):

   《东莞市水务局 生态环境局关于樟村国考断面上游重污染河涌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监督的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DGSSWJ-2020-003)。

    特此通知。

东莞市水务局

2020年4月7日



东莞市水务局 生态环境局关于樟村国考断面上游重污染河涌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监督的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樟村国考断面上游重污染河涌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设备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充分发挥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对污染物的削减作用,参照国家、省、市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是指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樟村国考断面上游重污染河涌一体化污水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9〕53号),各园区、镇(街)纳入樟村国考断面上游重污染河涌一体化污水处理工作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投入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水量、水质及运营监督和市级资金拨付工作。各园区、镇(街)要对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并配合市相关部门完成各项监督工作,落实本园区、镇(街)的污染物减排任务。

第四条  各园区、镇(街)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验收工作。各园区、镇(街)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投入运营事项书面通知市水务局和市东引运河现场指挥部。

第五条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必须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六条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应参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相关规范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保障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水量突变、水质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并将应急预案向所属园区、镇(街)报备,并由所属园区、镇(街)汇总报送市水务局、市东引运河现场指挥部。

第七条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不得擅自停运,在出现不可抗力、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导致出水水质异常,或其他影响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正常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于2小时内通知所属园区、镇(街)。属地园区、镇(街)按月汇总相关情况,在月底前书面向市水务局、市东引运河现场指挥部报备。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因进行设备检修、维护或技术改造,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园区、镇(街)申请,并经所属园区、镇(街)同意后报市水务局、市东引运河现场指挥部备案。

第八条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须按照行业技术要求安装进水流量和主要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设备设施,实施实时监控,每日做好台账记录,并保证进水流量计和出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氨氮和总磷)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应根据或参照污水厂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运营自动监测设备设施,并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破坏自动监控系统。

第九条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开展生产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条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应制定取样、检测、数据统计分析、记录存档等制度。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每月向所属园区、镇(街)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由所属园区、镇(街)汇总审核后报送市水务局和市东引运河现场指挥部。

第十一条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巡查自身运营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必须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9〕19号)文件要求,对其产生的污泥委托有资质的污泥处置单位进行定点集中处置。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应配合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收运系统,按要求填写转移联单。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应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向所属园区、镇(街)报告。属地园区、镇(街)每季度汇总相关情况,在季末书面向市水务局、市东引运河现场指挥部报备。

第十三条  属地园区、镇(街)应对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行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感官)进行日常巡查和水质检测,巡查频率为每周不少于3次,水质检测频率为每月不少于3次,并形成巡查、检测台账。

第十四条  属地园区、镇(街)负责辖区内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日常运营监督,包括水量和水质核查、监管,督促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落实整改等;市水务局负责对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进行不定期抽检监督,每月抽检比例为不少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总数的20%,抽检频率为每月不少于2次。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取样、监测;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要求被监督检的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采样、化验分析,采样、分析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被监督检查的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当年所需全部费用由属地园区、镇(街)先行审核和支付,市财政当年需分担资金由市水务局对属地园区、镇(街)的支付费用核定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市水务局依据我市有关政策及服务协议,审核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服务费相关请款资料并拨付资金。

属地园区、镇(街)需提交的请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用款申请、镇街已支付证明等。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对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进行水质抽检、分析。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检测1次不达标的,由市水务局视情况进行通报;当月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检测2次或2次以上不达标的,该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当月污水处理费用市财政分担部分不予支付给园区、镇(街)。

对出水水质检测不达标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属地园区、镇(街)按合同约定执行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承担项目主体责任,接受并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运营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超标排放、或其他影响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按相应法律法规对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属地园区、镇(街)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公司未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运营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的,可依据服务协议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最长服务期限为三年,由属地园区、镇(街)根据污水收集处理情况和河涌补水需求以及服务协议等明确项目的退出,并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水务局和市东引运河现场指挥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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