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9〕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合理运用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制度(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制度),实现招标项目“评优择优”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市政工程评标定标操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详见附件)及评标定标制度试点单位名单。对于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导则》实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标定标制度试点单位名单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东莞市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东莞市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东莞港管理委员会)。
二、上述试点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控股公司需试行评标定标制度的,应取得试行单位书面同意及招标指导。
三、工程建设所在地为东莞市,投资来源为非东莞市的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需试行评标定标制度的,经建设单位上级部门书面同意,可以参照《导则》实施。
附件: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市政工程评标定标操作导则.doc
(经办人:招标科 张华,联系电话:22670050。)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HCXJSJ-201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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