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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8-01 08:23:14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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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及时开展各阶段验收工作,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19-008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5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水利工程及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验收类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是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

三、各项验收的规定

(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在工序验收评定合格或单元工程中所包含的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和施工项目实体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要求及时进行质量评定,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进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填写质量验收评定表。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质量验收评定表后,应在8小时内进行复核。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评定表及其备查资料的制备均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验收评定表一式4份,备查资料一式2份,其中验收评定表及其备查资料各1份应由监理单位保存,其余应由施工单位保存。

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已完工的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及资料进行检查,应以一个标准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

(二)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每个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成后,要求施工单位最迟1个月内向项目法人提交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要求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同意验收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要求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同意验收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鉴定书由项目法人20个工作日内发送至参加验收单位、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四)阶段验收

其中泵站机组启动验收,对泵站机组安装完毕,具备启动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最迟1个月内向机组启动验收主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机组启动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同意验收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泵站机组启动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阶段验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相关规定执行。

(五)专项验收

其中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土保持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除经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严格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08366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重点对应归档文件材料和移交归档项进行评分,总分70分。达到或超过65分的,为优良;达到60—64.9分,为合格;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六)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要求在竣工验收会场准备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对各个单位的工作报告复印八份供验收委员会成员查阅,并准备工程施工过程的PPT等声像汇报材料。

四、东莞市各种项目验收情况的信用奖惩措施

(一)新项目或未施工项目

1.单元工程完成后,未及时制备验评资料,未及时开展验收评定及复核工作的,对施工及监理等责任单位进行信用扣分,每个单元工程扣1分,每延迟2个工作日扣1分,扣分值以延迟时间累加,不设上限进行扣分(下同)。

2.每个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成后,按时完成验收及质量核备工作的,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给予信用加3分,否则对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扣3分,每延迟5个工作日扣1分。

3.按时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给予信用加3分,否则对施工及监理等责任单位信用扣3分,每延迟5个工作日扣1分。

4.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等级达到优良的,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给予信用加3分,不合格的扣3分,第一次整改仍不合格的扣3分,再次整改不合格的扣6分。

5.按规定时间申请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给予信用加3分,否则对施工单位信用扣3分,每延迟5个工作日扣1分。

(二)正在施工或客观原因停工的项目

对正在施工或因客观原因停工的项目,已完成施工内容未及时进行各项验收及核备工作的,在发文之日起2个月内补充完成各项验收及核备工作,一次性给予分部验收、单位验收等相应分值的信用加分。未按要求补充完成各项验收及核备工作的,对施工及监理等责任单位进行相应分值的信用扣分,并按延迟时间累加扣分。对未施工内容的验收情况,按本通知第四部分第(一)项的标准执行。

(三)已完工但因资料问题长期无法验收的项目

针对历史原因导致验收资料不齐,但实际已安全运行多年的项目,可通过组织质量安全鉴定且鉴定质量合格,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补充相关资料后,仅负责对工程项目完成进度及质量组织竣工验收。

    对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除堤防工程外的项目,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项目法人编制,并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水利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对此类项目要求在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对施工单位给予信用加3分,否则对施工单位信用扣3分,每延迟5个工作日扣1分。

(四)推进严重滞后的项目

对欠发达镇机电排灌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个别排涝工程等水利工程项目,经多次督导及约谈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工程完成时间仍一再延后,造成工程无法尽快移交及投入使用,财政资金无法按时下拨。要求此类项目的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按附表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验收工作,对其给予信用加3分,否则对施工单位信用扣3分,每延迟5个工作日扣1分。

(五)其他项目

对以BT模式实施和大型水利工程等项目,要求先行开展专项验收等各项工作。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五、验收的其它相关规定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应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蓄水验收条件及程序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78号,附件2)执行。

(二)要求严格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进行工程项目划分,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划分书面报告认真确认。对刻意肢解划分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行为从严处理。

(三)要求监理单位严格依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当日规范填写监理日志,真实反映当天项目建设情况,在施工进度上专门量化反映当天单元工程完成情况。对不按要求填写的,以存在问题的监理日志天数计算,每天扣3分。

(四)要求检测单位及时反馈检测结果,以便及时开展质量评定及下一阶段的工作。

(五)对参建企业未及时开展各项验收的行为,我局将及时对其进行信用扣分。根据《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200970号)及《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将视情况将其不良行为报送省水利厅,同时按联合惩戒的精神,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反映,建议取消该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的评审资格。

(六)要求各施工及监理单位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各总公司须加强对具体项目的管理,避免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我省、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投标,直至影响企业在全国声誉的现象。

(七)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而发生工程变更后,要求设计单位对一般变更项目3个星期内提交正式设计变更文件,对重大变更项目1个月内提交正式变更文件,否则对其进行信用扣3分,每延迟5个工作日扣1分。除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变更项目外,要求建设单位1个月内完成工程变更的审批手续。

(八)要求监理单位在每个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成前2个星期向质量监督机构及主管部门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以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各阶段验收的时限。

(九)除政府验收及专项验收项目外,其他验收的扣分工作由项目法人、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六、有效期

本通知自2019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430日。

  附件:1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08〕366号)

        2关于加强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78号)   

        3附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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