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数〔2019〕79号
各园区、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业经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设工程项目
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府办〔2017〕58号)、《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广州、东莞、惠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8〕252号)》等文件精神,打造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管理新机制,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引导、高效率代办和全流程服务,结合我市政务服务改革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服务”,是指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下设的代办服务专区为符合代办范围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委托政府代办队伍办理审批事项申报的服务。依托市、功能区、镇街和园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以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为枢纽,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三级代办服务网络。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依托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线下设立综合代办窗口和网上特设专栏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二条 代办服务专区是提供代办服务的主体。代办服务专区利用各审批业务部门进驻政务中心后台优势,充分发挥熟识业务流程,综合沟通协调能力强的特点,借助网上受理平台、线下实体大厅系统,启动联动办理和并联审批机制,全程跟踪指导,加速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落地和运营。
第三条 功能区、镇街和园区由政务服务相关职能部门设代办服务点。代办服务点对接市代办服务专区,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重大(点)项目手续的代办帮办,协调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接受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关于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代办服务小组是提供代办服务的具体工作小组。代办服务小组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审批,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不收费协助帮办服务。代办服务小组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改变项目审批事项的法律关系为基础,以企业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所需材料为前提,做到“代办不包办”,“服务不揽责”。
第五条 代办服务专区和代办服务点设首席代办专员。首席代办专员优选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人员担任。首席代办专员担任代办服务小组负责人,负责本级代办服务小组的管理工作,协调组员分工协作,落实任务,跟进工作进度,保障服务团队的服务质量。首席代办专员从重大产业项目引进阶段开始就要有提前服务意识,了解招商洽谈和土地供应情况,为项目提供前期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代办员是全程跟踪项目代办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市级代办服务小组代办员优选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选派的专业人员担任;功能区、镇街和园区一级的代办服务小组代办员由功能区、镇街和园区政务服务相关职能部门选派。
第七条 协办员是指在项目代办过程中,涉及各自部门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指派业务骨干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事项提供全程协助帮办。
第八条 代办员、协办员和项目投资者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协调小组共同协力推动项目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审批。
第九条 代办服务的目的目标。通过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快速了解本地投资政策法规,了解项目开展的各方面条件,为启动项目做准备;通过业务指导,协助企业理清审批事项流程,及时准备材料纳入预审批机制,实现快速办理;通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分工协作、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合力解决项目投资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通过代办服务,让投资企业享受更高效、更便利的服务,进一步减少审批流程所需时间,更快速地推进项目的落地,提升我市的投资服务形象。
第十条 代办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凡符合代办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者可自愿委托代办服务小组代为办理审批事项,并签订委托代办协议。各类代办服务由同级财政提供经费保障,对投资者实行免费代办。
灵活定制、上下联动。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为投资者提供申报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环节、分阶段提供部分或全程代办服务。各级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实行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依法合规、便捷高效。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应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合理规划审批办理路径,积极对接相关投资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代办服务。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代办服务的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市级代办服务小组应加强对本级代办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适时参与代办项目推进,及时协调各部门联动审批,督促审批事项按时限办结。涉及到项目复杂情况审批时,由代办服务小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办会”和相关协调会议,解决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与问题。
第十二条 本级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发挥熟悉业务、了解政策的优势,明确各审批事项相应的协办员为本单位、相关项目协办服务工作联系人。加强对代办工作的指导,共同推动代办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参加市级代办服务小组组织的相关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本部门审批相关问题,保障审批事项按时限办结,全程提供优质服务,加快审批速度。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并且进驻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的业务。由市、功能区、镇街和园区财政投资的项目,其审批事项仍由其建设主体或相关代建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标准其中一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申请市、功能区代办服务:1、企业投资的省重点项目和市重大项目;2、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建设的重要产业投资项目;3、项目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或 1500 万美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标准其中一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申请镇街、园区代办服务:1、企业投资的镇街重点项目;2、项目总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800 万美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以项目审批为主线,借助网上办公平台,实行首接代办负责制,建立“集中受理、联审联办、统一送达、事后评价”的代办运行机制。
(一)集中受理。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在实体办事大厅设立综合代办窗口,集中对申请代办服务的项目预审受理。相关环节及材料在审批窗口内部流转办理,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属下级部门办理范围内的业务由代办员转下级机构代办;属上级部门办理范围内的业务由代办员转报上级机构代办。
(二)联审联办。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联审会议机制,联审会议由“代办服务专区”负责人召集,审批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完成办理。建立市、功能区和镇街、园区两级联动办理机制,推进各审批部门并联审批。对需要两级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根据项目办理需要,由首接代办机构或委托上一级代办机构牵头,组织多级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自职责,实行同步办理。
(三)统一送达。事项办结后,代办员统一将批文、证件及有关资料送达项目单位,填写代办情况工作纪实,报本级代办机构备案。
(四)事后评价。代办工作结束后,首接代办机构组织项目单位通过网上代办服务平台填写代办评价表,对代办服务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反馈至相关代办机构,纳入代办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代办服务专区提供以下类型代办服务:
(一)协调开展重大项目预审批。根据《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预审批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协调相关部门合理开展预审批,落实首接负责制和限时办结责任主体,着力解决事项审批难的具体问题。
(二)协调提供套餐式审批。对涉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通过代办服务专区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套餐式审批服务,指导投资者按序申报,达到节约申报办理时间,力促项目早注册、早立项、早开工、早投产。
(三)协调办理各类并联审批。一次性告知投资者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等不同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组织开展模拟审批,指导其同步准备各类申报资料,协助办理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快捷服务。协同相关部门适时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 为解决项目前期技术性评价评估效率低下,拖延审批时间的问题,市代办服务专区牵头组建技术性审查服务小组,针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规范明确、中介服务市场成熟的技术性审查事项,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构建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体,由政府通过竞争机制引入优质服务机构,努力推动“一次中介委托,一个综合报告”。拟通过以下措施去压减技术审查时间,提升技术审查质量:
(一)技术性审查服务小组在一体化服务平台实施“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技术性审查服务小组牵头开展各种技术评审,跟踪各中介机构开展编制情况并作出绩效评价,抽取或邀请专家,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争取一次性出具论证结果,编制一个综合报告,并由中心统一送各部门审批或备案。技术性审查服务小组协调统筹编制技术报告的中介单位,发给各个审批部门进行初审并了解反馈情况,建立技术报告编制和审查的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形成集“信息集散- 技术评估- 专家咨询- 客户服务”为一体的全方位服务模式。
(二)技术性审查服务小组由代办服务专区人员派驻,通过竞争机制引入优质服务机构,鼓励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好和工作效率高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体,其中政府不支付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体相关服务费用,由项目投资者按行业收费标准或相关收费规定按需购买相关服务。这只是服务专区为企业提供一项便利服务措施,企业亦可通过“中介超市”,自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报告或方案,并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三)功能区、镇街和园区代办服务点可依托市级代办服务专区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体以提升服务队伍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委托代办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资者向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提出申请,明确需要代办的事项范围,并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负责将申办事项进行登记后转交相应代办员。
(二)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安排专人与投资者沟通接洽,了解项目的详细情况及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对符合代办条件的项目,代办员指导项目方填写《委托代办申请表》,并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书》,明确代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办申请受理后,代办服务小组同步指定代办员及协办员,开展全程跟踪服务。代办过程中,代办员负责将审批事项所需材料提交给审批窗口,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审批事项所需材料,积极配合代办员工作。
(三)承办代办员接收投资者所申办材料后,开展形式审查,补齐核心材料,及时联系协调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并将申报材料转交具体协办员,同步开展预审批。
(四)在预审批通过后,待投资者完善资料,审批部门及时转正式手续批复,代办员负责将所有项目审批的手续(结果)及时送达给投资者。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代办服务的管理工作,代办服务专区承担代办服务的具体工作,功能区、镇街和园区代办服务点承担相应的代办服务功能,形成统筹协调、高效代办的服务网络。
第二十一条 代办服务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为投资者在本级部门办理审批事项时提供代办服务。
(二)负责为投资者在上级部门或下级部门办理具体审批事项时提供协助代办服务或咨询服务。
(三)负责对本级和下级代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代办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投资者提供涉及项目审批申报的各类业务咨询。
(二)指导投资者查阅、熟悉相关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协助投资者按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申报进度计划。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投资者反馈项目办理情况。与各审批部门密切联系,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对接代办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向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提供准确、真实的建设工程项目信息。
(二)拟定项目申报进度计划,及时准备申报材料,在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指导下进行有序申报。
(三)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申报材料,确保各项工作在企业内部有序高效推进。
(四)对建设工程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并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联系、督促设计单位等受委托单位按要求及时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六)负责及时缴纳各种按规定理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足额缴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协办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调、督促本部门完成涉及代办项目的审批事项,全程负责与代办员保持沟通和对接工作。
(二)指导项目业主准备申报材料。
(三)及时向代办员反馈本部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定期组织项目审批代办员、协办员培训班,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业务辅导,切实提高代办员、协办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加强代办工作的监督考核,通过考核、检查、通报等形式,不断提高全市代办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建立代办服务评价体系,通过网上评价、电话回访、会议座谈等不同形式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对代办服务进行单项评价或综合测评。
第二十八条 代办服务小组应及时总结代办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积极更新服务内容、探索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认真对各类代办数据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年终对各代办员进行考评;对协办员工作情况出具评价意见,并送相关部门作全年考核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 11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 11 月 1 日。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申请表
2.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协议书
3.代办项目办结单
4.代办项目终止单
5.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协办联系单
6.协办事项办结单(可在“中国东莞”网站的政府公报栏目
http://www.dg.gov.cn/cndg/bulletin/zfgb.shtml查阅)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WFWSJGLJ-201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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