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
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22〕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2017年12月22日印发的《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58号),已被2021年5月24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的《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1〕118号)所替代,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有关要求,决定对《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58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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