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3〕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提升监管能力
(一)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职责
各镇街要强化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结合本地实际,整合监管资源,强化监管措施,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并建立工作台账;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辖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种植养殖环节要加强农产品的全程监管和安全监测,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健全生猪养殖与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制度,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强化对乳制品、米面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食品添加剂和婴幼儿食品等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市场流通环节要重点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管,加强样板市场后续管理,进一步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完善食品质量日常抽检和退市制度;餐饮服务环节要重点加强集体食堂和小餐饮店的监管,继续推进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进出口环节要严格实行进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有效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筑牢食品安全道德防线,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标准,落实质量内控制度,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合格产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律管理行为,提高自律管理水平。
二、加强体系建设,健全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镇两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经费”五到位。健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统筹、协调、督办”综合协调能力,使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管措施紧密衔接,提高监管合力。
(五)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和问责
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督促各镇街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和严格队伍管理,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现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具体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市监察局、市食安办牵头制定。
(六)完善食品安全考核体系
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镇街和有关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所在辖区、所管环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导致省政府督查督办的,一律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市食安办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阶段任务,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内容。
(七)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市经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立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加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诚信分类、动态监管,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完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和信用披露制度,建立评价指标,划分评价等级,确定评价方法,明确评价结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政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诚信和自律规范,履行社会责任。
(八)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市食安办要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主动应对”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缓解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健全食品安全经费保障机制
把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本级行政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各项政策措施给予经费保障,优先保障执法装备配备、专项整治行动、食品安全检测、有奖举报、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理等所需经费,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供保障。
(十)制定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在我省地方性法规出台前,市质监局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规范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
(十一)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市城管局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政策,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三、明确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
(十二)食用农产品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农业部门按职能共同做好监管工作;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农产品(如豆芽)生产行为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方式进行监管,农业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十三)生猪(牛、羊)产品监管
将牛、羊屠宰纳入定点屠宰范围,经信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的生猪(牛、羊)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督促屠宰场落实违禁药物(如“瘦肉精”)自检制度;农业部门对进场屠宰的生猪(牛、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生猪(牛、羊)产品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生猪(牛、羊)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生猪(牛、羊)产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十四)不合格食品召回监管
质监部门发现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封存库存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已出售食品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其召回;工商部门发现销售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要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并通报质监部门;相关部门在进行监测或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要立即通知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能进行核查后决定是否进行召回。
(十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现制现售食品行为监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牵头监管。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市场等商品集中流通地进行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中,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服务的独立商事主体(与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市场等商品集中流通地不是同一商事主体)的行为,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在非商品集中流通地和食品生产、餐饮服务企业外进行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中,冷热饮品店、凉茶店、快餐外卖店、熟食作坊、小吃店等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及相关服务或通过集中采购方式提供食品及餐饮服务的行为,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糕饼店、面包房等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十六)“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
城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管;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户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进行管理;质监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不合格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工商部门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不合格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药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犯罪案件的侦办查办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十七)加大食品违法惩处力度
各镇街、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全过程管理,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道关口,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有故意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一律吊销证照、罚没设备;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依法实施5年禁业处罚,并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罚款的,要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纠正,必要时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为食品违法生产经营提供场地的,依法追究出租屋主的法律责任。对影响恶劣或者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市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东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迅速受理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从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突出群防群治,强化社会监督
(十九)切实落实社会监督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首问负责制”,各有关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后,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如投诉举报事项的管辖责任明确,直接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事项职责不清或存在争议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报请同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协调处理。同时,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对群众举报的符合奖励范围的事项,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努力将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十)积极构建基层监督网络
在各有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专职监管的基础上,各镇街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的基层协管力量,以村(社区)政务服务机构为载体,聘请村(社区)干部、公安民警等基层监管力量担任食品安全协管员,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屋、林地(荒地)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收集报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逐步构建市、镇街、村(社区)三级贯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对积极承担食品安全协管职能,辖区无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事故)的村(社区)及其协管员,当地镇街要给予表彰。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一)加强食品安全舆论宣传
各镇街、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要深入报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所取得的成效,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食品安全问题,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涉及食品安全虚假信息。
(二十二)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各镇街、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教育培训机制,切实增强食品从业人员质量和安全意识,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市教育局要把食品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使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走进课堂,通过学生影响家庭,通过家庭带动社会,形成良性互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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