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9〕83号
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
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
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能得到及时诊治,有效控制疫情,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2009年1月1日后确诊为手足口病(EV71感染)的参保患者,其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对今后感染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的参保患者,其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也参照《通知》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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