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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2-07-17 01:56:4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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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96号


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

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府〔2007〕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东委办〔2009〕92号)等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值班力量

各镇街要在党政办(党政人大办)设立专门的24小时值班室,与应急办合署办公,不能以门岗代替值班室。要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值班人员,包括至少2-3名专职、2-3名兼职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各部门要继续强化值班力量,完善领导带班、人员值班、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各镇街、各部门要积极为值班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值班人员的轮休、值班补贴和生活待遇问题,建立值班人员轮岗机制。

二、继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一)信息上报。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变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20分钟内书面报告,确保我市能够在30分钟内报省。

(二)信息核报。各镇街、各单位接到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在10分钟内反馈,确保我市能够在15分钟内向省政府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时间核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析原因,并按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继续做好续报等相关工作。

(三)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各镇街党政办(党政人大办)、各有关单位办公室是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各镇街党政办(党政人大办)主任、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各有关单位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报送突发事件的相关职责,坚持带头值班,加强应急值守,帮助支持有关人员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具体从事值班和信息工作的人员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保证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加大考核和督查力度,定期检查和通报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值班工作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情况。对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岗、空岗的一经查实,将严肃批评,对贻误工作的要追究责任。对故意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深刻检讨,取消其当年评先进资格。对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按照执行;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联络畅通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紧急事务处理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5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值班工作。省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值班室,要切实履行值守应急、综合协调等职责,实行专人专职24小时值班,敏感特殊时期,实行双人专职24小时值班。工作日和公休日,按有关规定由有关负责人带班;法定节假日和调休后的公休日、特殊敏感时期增加实行“双带班”制度,政府领导在驻地带班,办公室(厅)领导在岗带班。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实现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值班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和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及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及时督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工作。

       (五)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制度

  第六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准确、精练应答。重要来电,要详细、准确做好记录,并视情况要求来电方尽快书面报送有关事项。

  第七条 首接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值班人员要全程负责跟踪,及时办理,及时回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八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第九条 信息报告制度。

  (一)信息接报。值班人员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认真研判,积极、主动、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告;情况紧急的,边报告、边核实。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报告方式:通过传真、网络报告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二)信息上报。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中,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两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发生在敏感时期或敏感地区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限制,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信息核报。接到上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室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在15分钟内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时间核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上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室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班事项要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每个工作日上午上班前10分钟召开交班会。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或接收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二条 通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要不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给予及时通报。必要时,采取“面对面”约谈的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考核制度。按照逐级考核的形式,每年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进行考核。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不得配备或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班;要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建立值班人员轮岗机制。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工作认真,服务周到。

  第十六条 政府值班室至少要配置电话机、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必需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按有关规定配备800兆数字集群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充分依托应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政府值班室信息化水平,增强获取、研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能力。及时更新电话资料等相关数据,提高值守效率。

工作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是政府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值班工作机构,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不力的。

  (五)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及时、认真对信息进行研判,或研判出现重大失误的。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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