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3〕15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出租屋电费管理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强出租屋电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业经省物价局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东莞市加强出租屋电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
为规范出租屋出租人电费收费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公平、合理、合法和可操作原则,对出租屋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到户价格;规范出租屋总分表之间费用收费行为,采取价格管理措施和市场监管手段,进一步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维护出租屋价格秩序。
二、实施范围
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屋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电费行为。
出租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包括出租屋主及转租人。
三、实施内容
(一)出租屋用电户执行终端用户价格。出租屋总分表用户享受同等用电权利。出租屋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的,执行我市住宅到户电价;实行总分表用户、一表多户计量方式的,也应执行到户价格。出租屋出租人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终端用电单价(即出租屋总表电费总额÷总表用电量)×分表实际用电量。
出租屋属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二)出租屋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费用计入租金或单独收取。出租屋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损耗、公摊或分摊等费用,应当计入出租屋租金或单独收取,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如采取单独收取方式,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单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具体可参照如下方式:
1.据实分摊,根据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实际费用,按电量合理分摊。
2.定额收取,租赁双方根据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费用情况,约定一个具体收费金额。
3.差率收取,以我市住宅到户电价和分表用电量为基础,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费用的具体差率,按差率收取相关费用。
采取单独收取的方式应在租赁合同中具体约定,凡未约定的,一律不得收取。
(三)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出租屋电价之外,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损耗、公摊或分摊等费用以及其他与用电量密切相关的费用,出租人需要同时收取的,应当明码标价,按规定样式在出租屋醒目位置公示,并在收费凭证上单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不得直接计入电价。
四、时间进度
本试点实施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具体安排如下:
(一)宣传阶段(2013.12.01-2013.12.31):宣传解释加强出租屋电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扩大知悉面。
(二)劝导阶段(2014.01.01-2014.03.31):在试行初期,着重指导出租人按规定收取电费和总分表之间费用,对违价行为以劝导教育为主。
(三)评估阶段(2014.10.01-2014.12.31):跟踪、评估试行期间政策落实情况,做好总结分析,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沟通。市物价局要加强与省物价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东莞供电局及各镇街经信部门等的协调和沟通,争取相关方面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有关措施顺利落实。
(二)加强宣传解释。市物价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镇街,通过电视等媒体,宣传我市加强出租屋电费管理的目的、意义,以及试点实施方案的具体规定。制作小册子、海报等资料,通过派发、张贴等途径加强宣传解释。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协调部门、社区、村等,采取派发宣传单张、电视广台、到企业政策解释、现场咨询等方式,扩大政策知悉面。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物价局会同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在劝导期内积极做好指导工作,督促出租人按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劝导期结束后,要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加强对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电价、违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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