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9〕132号
转发市林业局《东莞市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林业局《东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东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精神,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我市决定在谢岗镇南面村、凤岗镇黄洞村、樟木头镇百果洞社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我市全面铺开林改工作积累经验。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变林业管理方式,健全林业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最终实现“农民得实惠、生态得改善、林业得发展”的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改革。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改革。
(二)权益平等。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通过“按股分利”的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三)公平、公正、公开。在改革中要求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四)尊重历史,维护稳定。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林权纠纷要依法妥善处理,既要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集体可根据实情,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和管理模式,实现“明晰产权、规模经营、生态补偿、按股分利”的改革效果。
三、主要内容
各村范围内所有权属于集体的集体林部分。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林改范围。
(一)明晰产权,规模经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对目前我市山林管理权属现状和历史遗留(即上世纪80年代初全市林业“三定”时期历史问题)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1.自留山。保持稳定不变,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2.责任山(承包山)。保持稳定不变,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个别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包少占多”、“包期过长(超过70年)”、“租金过低”等,经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完善承包合同,适当提高林地收益,对承包收益实行“按股分利”方式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让农民得实惠。
3.经政府规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采取“按股分利”方式落实权益,并维持经营主体不变,不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到户。界定为生态公益林部分,依据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集体经济林地,若被开发征用的,林木青苗补偿归经营者所有,林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
4.鼓励镇(街)、村(社区)赎买集体林地。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中“珠江三角洲和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和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逐步收归国有”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村(社区)以规划建设森林公园为目标,通过赎买的形式购买集体林地股权,逐步将属地范围内集体林地收归国有,强化森林管理。林地股权评估必须是具备森林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尤其是一些生态比较好或集中连片的集体林地或风水林,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意,可先由镇(街)、村集体统一经营,经上级批准后再建设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或风景名胜区,增加市民群众休闲娱乐场所。
5.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大力推广“规模经营”的模式,提倡实行集体统一承包经营,经营所得收益采取“按股分利”方式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若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山林被开发征用的,林木青苗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所有,林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
6.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保持稳定;对不够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
7.属于我市农村集体非经济林范畴的林地,依据我市农村非经济林补偿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在扣除林地养护管理成本之后,其余收益“按股分利”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04〕16号)精神,确定林地收益分配的股权数,并将林地收益纳入农村股份分配的组成部分,实行均股、均利的分配制度。
(二)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镇(街)、村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或郊野公园。同时,对规模较大、经营较好的果园,鼓励经营者建设观光农业果园。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果园经营者可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流转,要经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实施。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配套改革,规范管理。按照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逐渐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加快评估队伍建设,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加强对集体山林流转时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完善林权管理机制,做好山林和果园的确权、转让交易、办证登记、行政审批等一站式管理服务。
四、工作步骤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期为8个月,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试点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实施阶段(2009年10月前)
1.成立机构。成立由李毓全市长任组长,何嘉琪常委、李小梅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试点村(社区)所在镇、试点村(社区)相应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稳步推进林改试点工作。
2.宣传发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来,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二)试点村(社区)制订方案阶段(2009年10月)
1.制订方案。各试点村(社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在2009年10月底前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必须通过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表决的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需要上报镇、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组织培训。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试点村(社区)所在镇、试点村(社区)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有关林改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方法步骤,以及山林纠纷调解处理方法等。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
1.核实山林权属。由各试点村(社区)林改工作人员组织权利人、技术员等相关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落实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并张榜公示核实结果。
2.调处林权纠纷。按照改革方案,集体与个人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合同不完善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存在山林权属争议的,由村林改小组负责调处。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5月)
各级要加强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试点村(社区)必须在2010年5月以前完成林改工作,并上报镇、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试点镇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推进改革工作。试点村(居)委会要切实承担改革责任,务必抓好改革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生态安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现代林业加快发展。
(二)落实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确保质量。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深入基层调研和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各村(社区)实情、林情的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保证林权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四)严肃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没有产生新的山林纠纷,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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