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2〕11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年度土地管理工作
量化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年度土地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东莞市年度土地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切实管好用好全市土地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属地责任和共同责任制,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努力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积极构建依法用地的良好用地秩序。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为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东莞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统计数据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统计部门公开的年度数据及市国土资源局的统计台账为主,以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参考。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实行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五、考核内容及分工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包括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有量对全市耕地总量的贡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占一补一、责任书签订及基本农田管理措施和制度建设等指标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情况考核。包括土地消耗率、土地产出率和存量土地盘活率三项指标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三)“三旧”改造工作情况考核。包括政策业务熟悉程度、月度报表管理情况、权属地类调查情况、违法用地处罚材料组织情况、报批材料组织情况等。由市“三旧”办负责实施。
(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情况考核。包括年度违法用地、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土地执法监察行政执行力指标情况。由市土地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实施。
(五)重点工程用地服务情况考核。包括材料报批及时率、准确率,重点工程项目审批率、供地率指标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六、考核评分标准及奖励方法
考核分为单项和综合考核两大类。
(一)单项奖。单项奖主要奖励土地管理专项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分为耕地保护奖、节约集约用地奖、“三旧”改造奖、土地执法监察奖、重点工程用地服务奖。每个奖项各设2名,共设10名。
1.耕地保护奖。耕地保护考核总分100分。其中,耕地保有量指标占30分,年度耕地面积不低于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耕地保有量的,得30分;低于的不得分,该镇(街道)不参与目标考核奖励。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占30分,全年基本农田面积达到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得30分;低于的不得分,该镇(街道)不参与目标考核奖励。耕地保有量对全市耕地保有量的贡献指标占20分,按照全年耕地保有量占全市耕地总量的比例依次排序,第一名为20分,以后各名次递减0.5分。占一补一指标占10分,建设占用按照规定落实占补平衡和先补后占,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建设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得10分;否则不得分。责任书签订、基本农田管理措施和制度建设指标占10分,基本农田标志牌设立符合要求,得5分;镇(街道)与村、村与村民小组完成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的签订,得3分;制定耕地保护有关制度,得2分。以上五大项考核指标得分相加,即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总得分。凡是无此项工作任务的镇(街道),所获得分为承担任务镇(街道)的平均分。总分排前2名的镇(街道),可获耕地保护单项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5万元。
2.节约集约用地奖。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土地消耗率指标分值为40分,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率(15分)、农用地消耗率(15分)和耕地消耗率(10分)。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率是年内省市批准批次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与镇(街道)行政区域面积相比,比例最小的得15分,次之顺减0.2分;农用地消耗率是年内省市批准批次农用地面积与镇(街道)当年农用地面积相比,比例最小的得15分,次之顺减0.2分;耕地消耗率是年度省市批准批次占用耕地与镇(街道)当年耕地保有量面积相比,比例最小的得10分,次之顺减0.2分。将三小项指标分值相加,得出土地消耗率分值。土地产出率指标分值为40分,包括工业产出率和服务业产出率,每小项分值为20分。计算方法为将镇(街道)年内工业GDP和服务业GDP分别与年度建设用地面积相比后,单项最大得分20分,次之顺减0.5分。将两小项得分相加,得出土地产出率的分值。存量土地盘活率指标分值为20分,以考核年度上一年底存量土地总量为基数,全年盘活存量土地的总量与基数相比,比例最高可得20分,次之顺减0.5分。以上三大项考核指标得分相加,即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总得分。凡是无此项工作任务的镇(街道),所获得分为承担任务镇(街道)的平均分。总分排前2名的镇(街道),可获节约集约用地单项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5万元。
3.“三旧”改造奖。“三旧”改造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政策、业务熟悉程度占20分,根据当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道)对“三旧”改造政策、业务熟悉程度的情况计算得分;月度报表管理情况占10分,根据当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道)对“三旧”改造工作台账上报进度情况计算得分;权属地类调查情况占25分,根据当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道)对“三旧”改造权属地类调查进度情况计算得分;违法用地处罚材料组织情况占25分,根据当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道)对“三旧”改造违法用地处罚材料组织进度情况计算得分,包括落实处罚主体占7分,申请材料情况占8分,违法处罚进度占10分;报批材料组织情况占20分,根据当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道)对“三旧”改造报批材料组织进度情况计算得分。以上五大项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三旧”改造工作考核总得分。总分排前2名的镇(街道)可获“三旧”改造单项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5万元。
4.土地执法监察奖。土地执法监察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年度违法用地情况指标分值为60分,包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总面积指标占10分,按照“得分=10×〔1-镇(街道)违法用地面积÷全市违法用地量最大镇(街道)的违法用地面积〕”的公式来计算;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指标占10分,按照“得分=10×〔1-镇(街道)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全市违法占用耕地最大镇(街道)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公式来计算;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合法用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占10分,按照“得分=10×镇(街道)合法用地的比例值÷全市合法用地比例最大镇(街道)的比例值”的公式来计算;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占15分,按照“得分=15×〔1-镇(街道)违法占用耕地的比例值÷全市各镇(街道)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最大的比例值〕”;年度违法用地整改率指标占15分,按照“截至当年12月31日,整改率最高的镇(街道)得15分,依次顺减0.2分”的标准来计算。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情况指标分值为20分,包括:土地动态巡查发现上报年度卫片检查大于20亩的违法用地行为的宗数指标占10分,按照“得分=10×动态巡查发现上报的宗数÷卫片检查核查出的宗数”公式来计算;抽查核实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真实性指标占10分,按照“得分=10×经核实确已制止到位宗数÷抽查核实总宗数”公式来计算。土地执法监察行政执行力情况指标分值为20分,考察全年按期完成上级交办、督办事项和落实办理上级批转、群众投诉举报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按照“得分=20×该镇(街道)已按期完成办理宗数÷上级交办事项总宗数”。以上三大项指标得分相加,即得出土地执法监察情况单项考核总得分。凡是无此项工作任务的镇(街道),所获得分为承担任务镇(街道)的平均分。总分排前2名的镇(街道),可获土地执法监察单项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5万元。
5.重点工程用地服务奖。重点工程用地服务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材料报批及时率指标占25分,根据按时报批数占总报批数的比例依次排序,比例最高的镇(街道)得25分,依次递减0.5分;材料报批准确率指标占25分,根据准确报批数占总报批数的比例依次排序,比例最高的镇(街道)得25分,依次递减0.5分;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服务审批率指标占25分,根据当年12月31日前已审批数占总审批数的比例依次排序,比例最高的镇(街道)得25分,依次递减0.5分;重点工程项目供地率指标占25分,根据当年12月31日前已供地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依次排序,比例最高的镇(街道)得25分,依次递减0.5分。以上四大项指标得分相加,即为重点工程用地服务单项考核总得分。凡是无此项工作任务的镇(街道),所获分值为承担任务镇(街道)的平均分。总分排前2名的镇(街道),可获重点工程用地服务单项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5万元。
(二)综合奖。将各单项奖分值相加,即为各镇(街道)当年度土地管理情况量化考核中的综合得分,最终以该综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序,排列全市各镇(街道)的名次。
综合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设10名。其中,一等奖2个,综合考核得分排前2名的镇(街道)获一等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25万元;二等奖2个,综合考核得分排第3、4名的镇(街道)获二等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15万元;三等奖6个,综合考核得分排第5名至第10名的镇(街道)获三等奖,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各奖励10万元。
七、考核原则
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镇(街道),只参加考核排名,不给予奖励。包括:耕地保有量低于市下达考核指标的;基本农田面积低于市考核指标的;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若单项考核或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在获奖之列,其奖项则根据得分排名可按顺延方式由其他镇(街道)获得。
八、本奖励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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