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东府办〔2006〕3号),做好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评奖范围
1.凡我市作者在规定年限内(评奖年的前三年)出版和发表的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1)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工具书等;
(2)由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或经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市级以上内部资料出版物发表的论文;
(3)公开发表(含在市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办的调研类内部资料出版物发表)且被市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采用、对决策有重大指导意义的调研咨询报告。
2.申报评奖成果的评选时限的确定: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咨询报告以第一次刊登时间为准。
3.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市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市(含聘用)的人员,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市(含解聘)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可申报。
4.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评奖范围:
(1)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
(2)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成果;
(3)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
(4)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
(5)著作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成果。
第四条 评奖标准:
1.专著、编著。必须在研究重大的现实、历史和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2.译著。必须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3.教材。必须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对科研、教学有重要价值。
4.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注释准确,补阙拾遗,对弘扬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
5.工具书。必须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6.论文。必须在学术上有创见,在本学科领域中居省市领先水平,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重要现实问题。
7.调研咨询报告。必须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效益。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奖项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评奖工作的领导和对拟奖励成果的核准,审议关于异议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裁决等。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起草评审工作方案,提出学科专家评审组的建议名单,组织成果申报、会议评审工作,做好评奖活动的公示、异议受理等各项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省、市知名社科专家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名,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学科专家评审组的复评结果进行终评,确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各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复评工作,从初评结果中筛选优秀成果,对优秀成果的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建议,将复评结果提交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家评审组的专家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九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东莞理工学院、市教育局为委托初评受理单位,负责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复评。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评、终评、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向所在单位送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根据所属系统分别送交以下委托单位进行初评:
1.东莞理工学院(含城市学院)的向学院科研处送交。
2.市教育系统(东莞理工学院及城市学院除外)的向市教育局送交。
3.其他系统单位的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送交(各镇街非教育系统的单位和企业由各镇街宣传科教办统筹送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二条 复评由学科专家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复评结果。
第十三条 终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终评结果。
第十四条 学科专家评审组和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所有奖项均需到会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和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十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审组织在评议本组织内部成员的成果时,被评议的成员必须回避。被评议的成员可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受理制度。经核准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目,授奖前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调查研究,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3位同行专家的书面意见。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三类:
1.著作类,包括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工具书等;
2.论文类,包括学术论文、理论文章、研究报告等;
3.调研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对策建议等。
第十九条 各类成果的评奖均设一、二、三等奖。总奖项视当年度申报成果数量来确定,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占总奖项的10%、25%、65%。
第二十条 奖项可在同类成果不同奖级之间向下进行适当调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著作和论文两类成果之间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经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调整不得突破总数。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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