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0〕10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占用道路施工行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占用道路施工行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及其建筑控制区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及其建筑控制区,须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影响道路安全的,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二)占用或挖掘道路及其建筑控制区审批权限。环城路以内市政道路及东部快速等市域主要城市道路,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批;国、省道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批;地方高速公路和县道公路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审批;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及各镇街辖区内的乡道、村道和其他道路,按属地原则由各镇街(园区)审批。
(三)占用或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工程,需要车辆绕行的,须按规定在绕行路口设置分流标志;不能绕行的,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临时道路应满足原有道路的通行能力要求,其建设方案须报相关道路主管部门审批(按占用或挖掘道路及其建筑控制区审批权限),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报相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完工后经道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占用或挖掘原有道路(特殊情况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临时道路建设可不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
二、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施工的,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标志牌,并由道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公示牌公示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施工的审批文件,要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负责人、竣工日期、投诉电话等;对通行车辆有特殊限制的,还应注明限高、限宽、限重、限速等。
(二)施工单位应在获得施工许可后3个月内、工程实施前,通过电视、报纸或电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施工单位应每月把工程进度及安全生产情况书面报道路主管部门。
(四)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围挡设施,在施工区域的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1.8米固定式硬质围挡,要求围挡摆放整齐、密封、牢固、顺直,围挡上的标识排列有序、清晰;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等有关规范要求设置好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夜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挡设施;围挡设施和标志标示牌要保持完好有效,做好定时巡查工作,及时修复、补充缺失的围挡设施和标志标示牌。
(五)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人行道和路面直接搅拌混凝土,避免污染路面;禁止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及在公路上排放废水;弃土、弃物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
(六)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噪声、污水等对环境的污染;禁止在每日23时至次日上午7时在居民住宅区使用发电机、风炮等强噪声施工工具。
(七)施工产生的渣土应集中堆放并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施工产生的土方应及时清运,土方堆放时间超过48小时或作回填土使用的,应当在现场集中堆放,并采用密目网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八)运输土方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式运输;有大量土方外运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做好运输土方车辆驶出工地前的冲洗、保洁工作。
(九)配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
(十)在有雾或雨等特殊天气,须在施工现场周围危险地段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清除积水等,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十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施工,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完成,必须向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十二)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现场的临时设施、弃土和弃料,并按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的路面需道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车。
三、加强道路巡查
道路主管或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所管辖道路的巡查,发现任何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占用道路施工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勒令有关单位整改。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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