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含所有住宅)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根据各镇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按镇(区)划分为三类标准: 一类标准: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区及虎门、长安、厚街、寮步、塘厦镇,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600元/平方米以下(含4600元/平方米); 二类标准:石龙、常平、樟木头、黄江、大朗、茶山、横沥、凤岗、清溪镇,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300元/平方米以下(含4300元/平方米); 三类标准:沙田、石碣、石排、桥头、东坑、企石、中堂、道、高、大岭山、望牛墩、洪梅、麻涌、谢岗镇,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000元/平方米以下(含4000元/平方米)。 松山湖地区可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本标准于2005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5]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确定如下: 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我省普通住房标准以此为准,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区、县(市)应统一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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