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8〕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年),现对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近年来,我市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出发,从经济社会双转型的战略高度下功夫,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深入推进,受各种自然气候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市地质灾害呈现多发、频发趋势,地质灾害隐患点增多,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滑坡、崩塌、潜在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频发,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截止2008年7月,全市累计查出地质灾害点641处,各镇街新发生184处,6大森林公园新发生400余处,导致了118.33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威胁财产安全约2.3亿元,威胁人口3195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管理体制不完善,基层政府重视程度不够,管理队伍不健全,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也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责任、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全面落实《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的战略目标,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宗旨,以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为重点,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以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采取预防与避让相结合的方式,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要规范采石场地质环境管理,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和地下水开发利用,减少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地质灾害,减少人为地质灾害的发生,逐步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2. 坚持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非工程措施为主的原则;
3. 坚持因地制宜,矿区和不同灾害防治区域各有侧重的原则;
4.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5. 坚持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的原则;
6. 坚持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政府组织实施治理和受益者合理分担的原则;
7.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总体目标是:从2008年起,用5-10年的时间,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法规体系和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地质灾害调查制度、预报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建立完善的国土、建设、水利和交通等部门分工协作配合的运作机制;对重大地质灾害作出评价和预测,提出防治对策;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制订和修编,严格按规划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重要经济区域的地质灾害做出评价预测,提出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对策;加大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力度,提高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其危害和损失;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水平,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现从分散、被动应急状况向主动、有组织、专业的转变,争取到2020年,完成全市现有地质灾害点中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规划期内新增地质灾害点的治理,遇突发性地质灾害没有人员伤亡,地质灾害治理率80%以上,治理成功率100%。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而又安全的地质环境。
近期目标(2008-2010):
1. 加强领导,建立镇(街)级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体系,使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得到进一步加强;
2. 建立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开展地质环境的预测预报,对地质灾害点做到监测有记录、避让有预案、治理有方案;
3. 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力度,对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拟建和在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把发生地质灾害的几率降到最低;
4. 建成相对完善的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适时查询;
5. 对重点防治区的灾害点进行有计划的治理,治理率达40%。
远期目标(2011-2015年):
1. 市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2. 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并建立长期的地质环境保护和监测机制;
3. 采石场整治复绿率达90%,有效加强对废弃矿山的治理;
4. 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把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降低到30%以内;
5.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快捷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6. 对规划排查的各类灾害点治理率达100%。
三、严格落实各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
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市、镇街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1. 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 落实有关单位、社区(组)及监测点负责人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4. 组织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建立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群测群防三级监测预警网络,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群测群防措施。
5. 负责辖区内各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工作。每年对辖区内的灾害点制定治理计划,并进行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工作。
6.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 会同市发改、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3.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灾方案和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有资质机构对全市地质灾害点进行更新调查,提出治理意见。开展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对各镇街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予以公布。
4. 指导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会同市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5.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及时到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 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责任单位。
7. 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前期审查,负责组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管理。
(三)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市发改、财政、民政、建设、卫生、市政、交通、水利、铁路、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三定”规定和《东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民政、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生地质灾害后要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交通部门要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划分出5个重点防治区、5个次重点防治区和2个一般防治区(灾害点具体治理措施见附表)。
(一)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于虎门、长安、塘厦、凤岗、樟木头镇,西部水乡等镇及6大森林公园,总面积约380km2,占全市总面积的15%。共发现各类地质灾害点210处,已治理54处,灾害威胁人口2937人,受威胁资产约2亿元。主要包括虎门-长安滑坡、崩塌和潜在不稳定斜坡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龙背岭滑坡、潜在不稳定斜坡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凤德岭滑坡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樟洋长山头滑坡、潜在不稳定斜坡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软土地基沉降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区内主要地质灾害为滑坡、崩塌、潜在不稳定斜坡和软土地基沉降。该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应以城镇规划控制区,重点风景名胜保护区及周边、铁路、主要公路沿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为重点。
(二)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于长安、凤岗、谢岗、塘厦、清溪、樟木头、横沥等镇,总面积约170km2,占全市总面积的7%。目前共发现各类地质灾害点32处,已治理3处,灾害威胁人口达112人,受威胁资产约3000万元。包括:涌头潜在不稳定斜坡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石涌崩塌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谢岗-樟木头潜在不稳定斜坡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塘厦-凤岗滑坡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铁松-塘沥-长表新围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5个防治区。区内主要地质灾害为滑坡、崩塌、潜在不稳定斜坡、软土地基沉降和岩溶地面塌陷。防治工作主要为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重要地质灾害点监测人,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防治治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开展境内水土流失调查,严防出现新的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为全市范围内重点、次重点防治区以外的区域,分布于中部的台地、丘陵以及西部水乡地区,总面积约1915km2,占全市总面积的78%。目前共发现各类地质灾害点25处,已治理6处,灾害威胁人口达126人,受威胁资产255万元。共有一般防治区2处,分别为中部台地丘陵滑坡、崩塌、潜在不稳定斜坡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和西部水乡软土地基沉降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区内主要地质灾害为滑坡、崩塌、潜在不稳定斜坡和软土地基沉降等。防治主要任务是加强城镇地质灾害的防治与监管,加强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建立地质灾害评估制度,开展水乡河网软土地基沉降的专项调查研究工作。
(四)更新地质灾害区和灾害点,并及时治理。市国土部门应每年对全市地质灾害区和灾害点进行更新调查,建立台账管理。对今后检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业单位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由各镇街负责实施治理。当前,对寮步镇佛灵湖大岭公山体滑坡、樟木头镇樟洋社区世泰厂后山体滑坡以及长安镇新安社区圳地牛山山体滑坡,其潜在危害规模已达中型以上,所在镇应立即进行工程治理。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街政府成立相应机构,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确保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各镇(街)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队长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分队,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各村村长作为监测责任人,负责本行政村地质灾害监测、管理工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实现监管方式从事后追究为主到事前监督为主的转变。对违反规定或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不落实,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二)部门配合,建立联动的防灾工作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应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报告、灾情速报等制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旦出现险情和灾情,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门要协助国土部门尽快查明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医疗救护、治安工作;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服务;通讯、交通要做好通讯保障和救灾物资的运送工作。危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重要设施、旅游景点、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主管部门或受威胁单位负责监测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和应急演练,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调动政府多个部门和有关单位、群众,乃至全社会的力量。因此,普及地质灾害防灾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每两年组织至少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和演练,各新闻媒体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纳入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之一,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四)预防为主,建立预警监测体系。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技术指导,积极搞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与业务培训。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编制本镇街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网络系统,成立精干的防灾抢险队伍和有效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信息系统。
1. 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建设。设立公益性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建立一支专业性和业务能力强的地质环境监测队伍,配备专门应急救灾抢险指挥车辆和必要的设备,提高应急救灾抢险能力。同时,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等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制度,提高分析预报能力,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2. 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由市政府公布实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本辖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
3. 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4.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办矿山必须在采矿权出让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必须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5. 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地质灾害责任界定与鉴定工作要以专家为技术支撑,相关部门参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落实责任主体。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各镇街组织实施治理;对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诱发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出资治理;治理工程必须遵循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市国土局备案的单位承担各项工作,治理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实施,工程竣工后,属政府出资治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单位或个人出资治理的必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参与验收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督促检查和监督管理。要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人为责任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落实资金,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要纳入市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尽快设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基金。根据“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落实诱灾和受益单位或个人提供灾害治理资金,多渠道保障投入。
1. 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镇街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一些重大地质灾害能得到及时治理,地质灾害规划、监测经费能得到保障,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物资和工作经费能及时到位,以保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救灾等工作正常进行。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
2.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基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市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市镇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各镇街也要根据本区域地质灾害的情况安排适当资金作为本级地质灾害基金。市财政地质灾害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境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及在地质灾害诱发原因未查明、治理责任未界定情况下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地质灾害调查开支。地质灾害防治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 实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必须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缴交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签订地质灾害治理合同书。
(七)强化考核,确保防灾工作取得成效。把地质灾害的监测、治理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管理,明确各镇街、各部门的职责,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不重视的要通报批评;对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地质灾害的监测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表(略)
附件: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表
备注:对今年检查发现的新地质灾害点,市国土局组织专业单位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后,由相关镇街负责实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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