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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主要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7-12-17 08:25:2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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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71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东莞市主要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东莞市主要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止粮食价格过快上涨,有效平抑市场粮食价格过度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主要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粤价〔2007131号和《东莞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东府办〔200424号),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实行价格应急干预的粮食品种,在批发环节主要为标一以上等级(含标一)早、晚籼大米、优质籼大米;在零售环节主要为标一以上等级(含标一)早、晚籼大米、优质籼大米、标准粉和特制粉等。

第三条  全市超过一半镇(街)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市物价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经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一)粮食价格在7天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且该状态持续15天以上。

(二)粮食价格在7天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三)《东莞市粮食应急预案》(东计〔2003205号)规定的必须实行价格干预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经营者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粮食价格干预预案的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粮食价格干预预案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粮食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障粮食的供应,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  干预方式和措施

 

第六条  粮食价格干预措施包括:

() 加工环节按加工方式分别实行加工利润率或经营差价率控制。

(二)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实行经营差价率控制。

(三)粮食零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水平应根据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参照历史最高价位和毗邻地区价格水平,合理制定。

(四)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实施的其他价格干预措施。

第七条  具体的加工利润率、经营差价率、最高限价的形成方法、配套措施以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实施地域范围,统一按照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行粮食零售最高限价方式的,在粮食购进成本上涨过多,各环节顺加作价时零售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镇对粮食加工或经营环节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  根据《东莞市粮食应急预案》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适时动用地方储备粮,以确保粮食供应,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东莞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程序办理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认真落实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制度,并按照《东莞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适时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粮食,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第十一条  市物价部门应坚持粮食价格日常监测和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特别监测相结合,按照《东莞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值班制度,确保粮食价格干预措施及时启动、落实到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在实行主要粮食价格干预时,市物价部门要迅速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粮食价格干预措施,并定时公布粮食价格情况、市场供求信息,确保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

第十三条  市物价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粮食市场巡查和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并利用告诫、提醒、公告、查处等方式,敦促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和价格行政执法环境。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的,市物价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当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市物价局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东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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