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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1-01-20 07:30:3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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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0〕16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

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决定》要求,到2012年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企业的数量要达到省下达的目标。为择优选定培育对象,做好分步实施计划,在我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大企业),通过实施大企业战略,不断优化企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我市经济发展的新跨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企业和重大项目为载体,通过政策引导和分类指导扶优扶强,加快培育一批规模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

(二)基本原则。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要遵循以下原则。

  1.市场运作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尊重企业意愿,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2.政策引导原则。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等措施将资源重点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倾斜,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3.统筹兼顾原则。正确处理企业集团跨区域、跨所有制整合的各种利益调整关系,充分调动镇(街)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合力。

4.引进培育原则。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引资工作,大力引进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大企业。对规模大、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现有重点企业,切实解决其发展壮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总体目标。以规模较大的现有企业和新引进的大企业(项目)为重点,培育发展一批生产经营规模大,主业优势明显,具有较强投资融资能力、扩张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能带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大企业。力争到2012年,有15家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100亿元,超百亿元的企业达3家以上。

二、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大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经信局局长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及质监局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二)市大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协调解决大企业在培育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和检查有关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掌握和了解全市大企业培育工作的进展情况。市大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牵头并会同成员单位择优选取大企业培育对象;编发工作简报,反映和通报有关情况。

三、培育对象

(一)入选企业基本条件。纳入大企业(集团)的培育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含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含房地产业企业);

2.在我市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3.诚信守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分标准。根据企业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分,评分在80分以上的企业纳入培育范围。

1.现有企业评分标准:

(1)经济规模(50分)。按照到2012年前(含2012年,下同)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和超100亿元两个目标档次分别设立入选标准。

纳入超50亿元培育范围的企业要求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纳入超100亿元培育范围的企业要求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

(2)发展能力(30分)。有一批新建、扩建的重大项目或联合重组对象作为支撑。按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规划),纳入超50亿元培育范围企业的重大项目或重组对象在2012年前可新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纳入超100亿元培育范围企业的重大项目或重组对象在2012年前可新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亿元。

(3)领军人物(20分)。企业领军人物有强烈的改革意识、锐意进取的敬业精神,市场洞察力敏锐、管理经验丰富,在其任期内的近2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年平均增幅不低于15%。

2.新引进企业评分标准:

新引进企业指2010年1月1日后在我市投产(运营)并已在我市纳税的企业。

(1)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20分);

(2)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30分);

(3)按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规划),2012年前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50分)。

3.增减分标准:

(1)各项指标达到标准的得满分;

(2)高于标准10%以内的增加该项分数的10%,高于标准10%—20%的增加该项分数的20%,高于标准20%—30%的增加该项分数的30%,最高增加该项分数的30%;低于标准10%以内的扣减该项分数的10%,低于标准10%—20%的扣减该项分数的20%,低于标准20%—30%的扣减该项分数的30%,低于标准30%以上的,该项不得分;

(3)组建有省级以上企业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加5分;

(4)企业领军人物具有资本运作的理念,着力推动本企业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加5分。

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入选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以上单位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审核。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市经信局复审。

(三)会审。企业报送的资料中需要其他部门进行审核的,由市经信局统一提交有关部门审核。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市经信局提出备选企业名单,提交大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联席会议集中评审,提出公示名单。

(四)公示。通过会审的企业将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及东莞市政府公众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五)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大企业培育范围,如企业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问题,则取消该企业的资格。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现有企业申请纳入大企业培育范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经审计的企业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4.新建、扩建的重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规划)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引进企业申请纳入大企业培育范围除提交上述规定的前二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规划)复印件;

2.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六、政策措施

 (一)保障大企业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大企业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对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国土、规划等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对大企业的旧址土地,政府土地储备部门优先予以收购,大企业从其旧址所得的土地及拆迁赔偿等收益,免征各类规费。符合向省立项条件的大企业,积极争取项目省立项,充分利用好省用地指标。

(二)鼓励大企业加快做大做强。从2010年起对纳入培育范围并达到目标的大企业,实行连续3年的上规模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新项目和扩大再生产。

1.现有企业的奖励。纳入超50亿元和超100亿元培育范围的现有企业,在2012年前,从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地方税收贡献(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下同)分别超过2500万元(含2500万元,下同)、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的年度开始给予奖励。纳入超50亿元培育范围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超50亿元目标,且地方税收贡献超2500万元的,奖励金额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核定;若纳入超50亿元培育范围的企业达到超50亿元目标后再次达到超100亿元目标的,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超100亿元目标,且地方税收贡献超5000万元的年度起,其奖励金额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的70%核定。纳入超100亿元培育范围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超100亿元目标,且地方税收贡献超5000万元的,奖励金额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的70%核定。

2.新引进企业的奖励。对于我市新引进的企业,在2012年前,从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地方税收贡献分别超过2500万元、5000万元的年度开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别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的60%、80%核定。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达到超50亿元目标后再次达到超100亿元目标的,从达到超100亿元、且地方税收贡献超5000万元目标的年度起,奖励金额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比上年增加部分的80%核定。

大企业获奖励的3年均须达到其所属培育档次的主营业务收入目标,若大企业在其中1年主营业务低于目标要求的,则该年不享受奖励政策。若大企业上年度的税收地方分成为负增长的,则以奖励期内最高税收贡献年度作为计算增量的基数。大企业同时符合我市其他税收奖励政策享受条件的,市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拨税收奖励资金,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大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大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科技资源配置向大企业倾斜,优先给予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引导大企业加强行业关键性技术攻关和组建行业性技术创新平台,支持大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四)支持大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和帮助大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引进各类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对大企业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有关部门要按照《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规定,优先提供优质服务。

(五)支持大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大企业加快资本重组,通过股权收购、产权受让等形式,实施与国内外同行业的并购重组。推动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以控股方式对市内外企业实施并购重组。

(六)奖励大企业经营者。在2012年前,对达到培育目标的大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市政府予以公开表彰,并从达标年度起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对达到超50亿元目标的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奖励金额按照其当年应缴个人所得税的50%核定;对达到超100亿元培育目标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奖励金额按照其当年应缴个人所得税的100%核定。

(七)为大企业员工提供优质学位。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当年开始,市教育局连续3年每年分别安排10个、20个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下同)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含起始学位和插班学位),学位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使用。每年5月份,由企业根据员工子女入学需求提出入读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教育局按就近原则在大企业所在镇(街)的市一级以上学校中预留学位,并在接到大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核工作,最迟于7月1日前完成入学人员的学位安排工作并正式通知企业。

(八)优先保障大企业用电。把纳入培育范围的大企业列入全市保用电企业名单,根据全市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优先保障大企业用电,大企业错峰轮休天数原则上少于全市错峰轮休天数。

(九)为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大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对大企业在跨地区、跨行业并购过程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变更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提供便利。大企业在对其在莞的相关企业进行整合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其寻求解决困难的途径。

七、其他 

(一)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每年核定一次,没有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实施方案的政策。

(二)本实施方案由市大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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