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8〕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科学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为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较大、一般、较小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快速响应,做到“早准备、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
(3)以人为本,安全扑救。以保障人员安全为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
(4)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坚持不懈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思想准备,完善通讯网络,健全指挥体系,建立完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民兵应急分队。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
2.1 重大森林火灾(I级)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未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威胁军队驻地、重要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或位于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
(5)境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市边界3公里以内,并对我市森林构成较大威胁。
2.2 较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未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4)威胁居民区、原始次生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2.3 一般森林火灾(Ⅲ级)
(1)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未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
(3)向境外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的。
2.4 较小森林火灾(Ⅳ级)
(1)连续燃烧时间不超过6小时;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下;
(3)发生火灾的山头相当孤立,危险性较小。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3.1.1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东莞军分区、武警东莞支队负责同志。
成员: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东莞广播电视台、团市委、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
3.1.2职责
(1)负责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2)指导镇街和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开展工作;
(3)分析、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镇街和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和扑火救灾行动;
(4)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5)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莞解放军、武警东莞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做好扑火救灾工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1)东莞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以及商请驻莞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案件侦查等工作。
(3)武警东莞支队:负责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4)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协调、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资金。
(6)市交通局:负责及时提供交通运输支持,确保扑火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快速到位。
(7)市卫生局:负责协助、指导地方做好伤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地方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9)市气象局:负责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及时提供火场天气状况和天气预报,必要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10)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负责通讯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火场通讯服务。
(11)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和抢险救助工作。
3.2 扑火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市林业局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扑火救灾的各项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林业局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3.2.1组成
指挥:市林业局局长或副局长。
副指挥:市林业局副局长、当地镇街或单位分管领导。
总值班主任: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局办公室、林政科、森林公安分局、计财科、营林科、保护办。
扑火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
3.2.2职责
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调动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当地镇街或单位尽快扑灭火灾。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状况。协调组织扑救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等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公安、消防等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以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到位,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以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现场督导。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扑火救灾进展情况,协助和指导地方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事发地在扑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4.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有计划地清除林下可燃物;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市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林业局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东莞电视台天气预报节目中播出;遇有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时,气象部门通过东莞电视台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3 林火监测
通过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山顶了望台和巡山护林人员及时了解林火热点变化情况,及时检查和反馈监测情况,掌握全市火情动态。火灾发生时,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派出工作人员以及护林员密切侦察、监视火场周围动态,为扑火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4.4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5 信息报告
4.5.1 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森林火灾,事发镇街和有关单位必须在山火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立即派人核实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5.2发生一般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事发镇街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5.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层级和相应的职责。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 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启动Ⅰ级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临火灾现场,坐镇指挥,必要时,商请解放军驻莞部队提供支援或申请省林业局启动相关预案。
5.1.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启动Ⅱ级响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当地镇街党政负责人紧急赶往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组织市属八支半专业打火队以及周边镇街的消防队、护林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进行扑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全力提供应急支持。必要时,商请东莞军分区、武警东莞支队提供支援。
5.1.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Ⅲ级响应:市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市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紧急赶往现场,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消防队、半专业打火队、护林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扑火力量进行扑救。
5.1.4 Ⅳ级响应
发生较小森林火灾,启动Ⅳ级响应:市林业局主管防火工作的副局长、当地镇街或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领导紧急赶往现场,组织消防队、半专业打火队、护林队进行扑救。
6. 工作程序
6.1.1 值班和接警
市防火办值班员接警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要详细弄清起火时间、地点、原因、火势、当地天气、扑救行动、扑救措施等情况,认真做好记录,编写《森林火情快讯》,提出处置建议,由防火办主任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汇报,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指挥长视火灾情况和损失程度向总指挥报告。
6.1.2 确定响应等级并快速处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处置对策,并确定响应等级。属Ⅳ级响应的,由镇街或单位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扑火方案并进行处置。属Ⅲ级或Ⅲ级以上响应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处置。处置程序是:
(1)成立前线指挥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联合属地镇街或单位主管领导、各支打火队伍的负责人,成立前线指挥部,研究制订扑火工作方案,并具体负责前线扑火工作的统一指挥。
(2)调集扑火力量。根据森林火灾的发生、发展情况和危险程度,调集属地镇街的消防队、护林队、民兵应急分队、治安队等力量作为第一梯队;调集市属八支半专业打火队(200人)作为第二梯队予以增援;必要时,商请东莞军分区、武警东莞支队、解放军驻莞部队等力量予以支援。
(3)快速出击,科学扑火。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清除;速战速决,灵活机动;打烧结合,协同作战等多种方法,做到“阻、打、清”相结合,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加强火场清理和看守。明火基本扑灭后,当地扑火队伍一定要留守现场,进行一次地毯式的清理,消灭所有冒烟暗火,防止死灰复燃。同时,要沿火场周边开设隔离带,防止山火再次蔓延。一般情况下,留守人员看守火场要达到24小时,当晚扑灭的森林火灾,原则上要看守到第二天下午。
6.1.3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6.1.4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1.5 应急通信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无线电通信网络,建立无线通讯系统,配备足够的对讲机,保证辖区通讯信号全覆盖。当地通信部门要加强林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通信畅通。
6.1.6 后勤保障
各有关镇街要及时提供足够扑火物资,确保前线扑火人员得到有效补给。
6.1.7 火案调查与损失评估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市森林公安分局成立火案调查组,调查过火面积、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查清事故原因、肇事者和责任人,并依法作出处理。调查处理情况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6.1.8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具体由市林业局商市政府新闻办办理。
6.1.9 应急结束
火灾扑灭后,由市林业局提出具体建议,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省防火办。
7. 后期处置
7.1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镇街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7.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以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出通信保障。
8.2 扑火力量保障
市林业局要加强对市属八支半专业打火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素质。各镇街要建立30人以上半专业打火队,并加强培训,保证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8.3 扑火物资保障
各镇街和有关单位要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8.4 医疗卫生保障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镇街或单位要及时将伤员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伤员转送或组派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死难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8.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根据需要,市交通局紧急提供交通运输支持,确保扑火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快速到位。
8.6 资金保障
各镇街要优先保障扑火救灾所需资金。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市财政局要紧急拨付扑火救灾所需资金,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7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林火卫星监测等情况,必要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8.8 培训演练
各地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半专业打火队员、护林员、治安队员、林区群众参加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扑火实战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
市林业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审与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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