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7〕1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投资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东莞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五)列入企业领导班子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是指企业负责人在重大投资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市政府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一)违反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违反规定进行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
(三)违反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四)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产权关系,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处理。企业负责人离任后,经核实原任职时因违规决策对企业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 对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责任追究力度与实际资产损失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是指企业董事会成员或经营班子对重大投资决策事项,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并获通过的决策。
第八条 市国资委发现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由派驻企业的监事会或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其他部门的,市国资委可以联合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 调查组应当重点调查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原因、数额。
第十条 国有资产损失的计算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责任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损失数额以调查组调查的时间为止计算实际损失数额,通过调查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实际损失数额。
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要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查阅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据监事会或调查组的工作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在事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的决定。依据此决定,市国资委对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对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形式有:
(一)告诫;
(二)扣除绩效年薪;
(三)免除职务;
(四)职位禁入。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因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损失的数额来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具体为:
(一)企业投资损失额100万元到250万元(含250万元)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并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25%,企业未实行绩效年薪的,扣除当年工资总额的25%;
(二)企业投资损失额25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并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50%,企业未实行绩效年薪的,扣除当年工资总额的50%,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
(三)企业投资损失额500万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对责任人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75%,企业未实行绩效年薪的,扣除当年工资总额的75%,并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5年内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四)企业投资损失额100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100%,企业未实行绩效年薪的,扣除当年工资总额的100%,并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内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对于企业负责人有投资决策失误但未造成资产损失或仅造成少量资产损失的,给予告诫,并责成其出具书面检查和进行公开检讨。
第十五条 对属于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范围但其损失难以用金额衡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极其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重大投资决策失误有损国家的形象、声誉,或者在重大投资决策过程中故意损害国有资产的;
(二)企业负责人故意瞒报资产损失,或在调查组调查资产损失事实过程中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第十七条 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减少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理;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减少大部分损失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挽回全部损失的,应当减轻、免予处理。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要认真履行对重要子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重要子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向市国资委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以及干扰、阻挠如实报告,对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人不处理的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
第十九条 由市人民政府出资成立或间接控股的非银行地方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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