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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4-17 07:03:3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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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39号


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全科医生制度是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国家卫生人才战略的基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4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强化政府在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合理配置全科医生,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发挥居民健康的“守门人”作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优先规划、优先发展的原则

优先保障全科医生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居民健康的第一需要,优先解决全科医生队伍建设与发展问题,凸显全科医生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2.坚持注重当前、着眼未来的原则

根据我市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转岗培训、规范培训、在岗培训等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初步解决全科医生短缺问题。着眼未来,整体设计,制定全科医生执业准入、执业监管、人事分配、经费补偿、服务模式、绩效评价等政策规范,分阶段、有步骤地建立适应我市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的全科医生队伍。

3.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医疗机构主体、医务人员主人”的工作机制,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

(三)工作目标

合理规划我市社区卫生人力资源,培养一批“下得去、用得好、留得住”的全科医生,形成一支数量适宜、质量较高、结构合理,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

到2015年,基本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现每万名居民拥有2-3名全科医生,并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全科医生制度,实现每万名居民拥有3名全科医生,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全科医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全科医生是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主要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预防保健、常见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要以全科医生的培养为重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培养制度,加强适宜人才培养,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一)建立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建立全科医生近期培养制度

(1)加强在职人员转岗培训。2014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临床或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按要求完成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省认定的我市全科医学理论培训基地、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卫计委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完成社区实践后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执业范围可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市卫计局、各镇街负责)

(2)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人员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的在岗人员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未注册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者不得从事全科医生岗位工作。(市卫计局、人力资源局,各镇街负责)

(3)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并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要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属医疗卫生单位、镇街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公立医院购买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及某一技术特长的专科医生岗位服务,借助公立医院技术力量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市卫计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各镇街负责)

2.建立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

(1)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2014年起,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我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现阶段,主要以“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为主,各镇街要制定辖区全科医生需求中长期计划,对公开招录的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养。根据省有关规定,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可根据省有关规定和程序获得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市卫计局,各镇街负责)

(2)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内容和方法。根据国家《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省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养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临床技能培训和社区实践。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轮训。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在社区实践基地服务不少于6个月,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锻炼。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市卫计局负责)

(3)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也可从在岗的医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卫计局负责)

(4)保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基本待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派委托培养的人员,人事工资关系不变,福利待遇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镇街财政发放,培养时间计入工作年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卫计局负责)

(5)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我市现有资源,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中医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培养实训网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具体组织实施我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同时,重点加强临床培养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师资培训,加强教学活动的管理与评价。加强培养基地现代化建设,优化师资队伍,改善教学设施,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装备,确保培养出合格的全科医生人才。(市卫计局、财政局负责)

(6)统筹规划全科医生培养。各镇街应根据工作目标和全科医生编制与岗位情况,制定辖区全科医生培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卫生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全科医生需求,以镇街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需求数量和岗位,并做好与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能力的衔接,科学调控培养规模,统筹协调各镇街落实全科医生培养任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规划落实全科医生培养专项经费。(市卫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各镇街负责)

3.建立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制度

建立规范化继续教育制度。全科医生继续教育要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的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实行学分制和考核制,向全科医生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把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培训列入市级培训计划,继续实施“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建立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实施以适宜技术为主的知识和实践能力培训。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市卫计局、人力资源局负责)

(二)建立全科医生使用制度

1.落实全科医生编制和岗位设置

根据《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明确每万名居民全科医生(含中医)编制数量,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对编制不足部分,核定聘用人员指标。聘用人员管理由各镇街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40号)执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全科医生岗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开招聘人员时优先招聘全科医生。(市编办、人力资源局、卫计局负责)

2.健全全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

要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全科医生岗位管理,落实人员定编定岗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全科医生岗位和队伍情况,以镇街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情况(包括岗位数、在岗数、缺岗数等)。(市人力资源局、卫计局,各镇街负责)

3.建立全科医生招聘制度

为保证全科医疗服务质量,2014年前,我市全科医生的来源主要是从社会公开招聘的临床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生,同时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或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合格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人员。2015年起,我市将招聘本科以上学历的临床医生并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人员,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充全科医生的主要来源。(市人力资源局、卫计局,各镇街负责)

4.建立全科医生岗位绩效考核制度

加强全科医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岗位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以社区卫生信息化系统为手段,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考核结果定期公布,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核定工资的依据。(市卫计局、社保局、财政局,各镇街负责)

(三)建立全科医生执业制度

1.统一全科医生执业准入条件

2014年底前,获得全科医学岗位(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仍可注册为全科医师。2015年起,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市卫计局、人力资源局负责)

2.引导全科医生多种方式执业

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原则上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多点注册执业。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和公共卫生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市卫计局负责)

3.建立全科医生执业服务平台

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政府应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市卫计局,各镇街负责)

4.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

2014年起,全市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以签订一定期限服务协议的方式,与居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的试点工作,将服务责任落实到机构和医生个人。根据我市实际,参保人员在镇街范围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签定协议,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部门和社保部门要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根据服务范围、服务人群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居民数量,保证服务质量。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占一定比例。(市卫计局、社保局,各镇街负责)

5.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

不断完善社区首诊,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确的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要求,逐步建立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和双向转诊机制。科学制定转诊率标准,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市卫计局、社保局负责)

6.转变基层医疗服务模式

全面实施社区卫生网格化服务,组建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和公共卫生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在村委会(居委会)干部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划片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社区卫生网格化服务纳入各镇街政府社区服务工作评价。对协助开展工作的村委会(居委会),镇街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工作经费。卫生部门要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模式转变,指导和督促全科医生按照全科医疗服务模式的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大力推进建立家庭电子健康档案、家庭随访和家庭病床等全科医疗服务,社保部门应加大对家庭随访和家庭病床服务的支持力度。要大力推进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市卫计局、社保局,各镇街负责)

7.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

卫生部门要加强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市卫计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1.试行全科医生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

2014年起,试行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市发改、物价、卫生、社保、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要结合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市卫计局、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社保局负责)

2.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

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市卫计局、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社保局负责)

3.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劳动报酬

按照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镇街政府承担。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编制管理的,执行我市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全科医生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获得报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在岗卫生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和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镇街发放,在岗培训时间计入工作年限。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市人力资源局、社保局、财政局、卫计局负责)

4.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全科医生制度。(市卫计局、财政局、社保局负责)

5.拓宽全科医生职业发展路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过规范化培养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或经过转岗培训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该类人员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资格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论文等要求,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是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的重要评价因素。(市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社会发展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财政投入,发动社会参与,大力培养一批“下得去、用得好、留得住”的全科医生,吸引更多的优秀医学人才加入全科医生队伍,推动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传统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卫生、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保、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新问题,强化政策衔接,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三)加强财政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经费保障,完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经费保障机制,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师资培训、转岗培训、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等给予必要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制度,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非法占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全方位、多视角,切实加大对全科医生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全科医生制度的知晓度,培养市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市民转变传统就医习惯,增强签约服务意识,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营造良好的环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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