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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4-11 02:11:5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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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3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

示范城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工作)的项目管理,推动示范工作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383号)、《关于2013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3〕804号)以及《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2014-2016)》(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及6个实施方案的项目(以下简称节能减排项目),具体包括产业低碳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交通清洁化、服务业集约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以及建筑绿色化等六个方面。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项目立项

第三条 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负责将每年的节能减排指标和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单位、各镇街(园区)和重点用能及污染监控企业。各主管部门根据财建〔2013〕804号文和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每年7月底前报送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计划项目时,认真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精选节能减排效果好、示范意义大的项目,作为我市重点实施的示范项目。

第五条 节能减排综合示范项目,属公益类的,按照《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东府﹝2011﹞90号)的规定办理;属非公益类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财政资助方案,明确政策绩效目标、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报流程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实施合同管理制度。对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根据一定程序立项后,原则上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参与人员、项目支出预算、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须由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项目变更管理。

经市政府核准已报财政部及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除外。

其他获得各级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项目在计划执行中因故确需变更的,按各自适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没有适用办法的,牵头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前制定变更管理细则,连同其它具体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立分级协调和跟踪督查制度。

(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分析节能减排重点示范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节能减排重点示范项目推进中的主要问题;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进度、查找问题,研究提出加快推进和服务保障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各镇街(园区)如遇需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的,可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召开协调会议。

(二)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了解实情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项目组织实施,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三)节能减排重点示范工作列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的督办事项,定期督查,并作为各部门、镇街及园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九条 建立市节能减排项目信息报送及统计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统计员,每个节能减排项目要确定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一名信息联络统计员,负责与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及时报送信息、统计数据、沟通情况。

第十条 建立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各镇街(园区)及各节能减排项目实施单位须按月、季、年向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报告:

(一)月报。填报《东莞市节能减排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周期)》,于当月25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项目进度、资金到位、节能减排效果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本季度末月25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总结本年度示范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对于未按计划完成、未收到计划实施效果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出。

第十一条 加强对项目的验收管理。综合示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竣工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具体按有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市节能减排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要做好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料的存档、归档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各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每年终组织对示范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项目实施成效的分析和评估;对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要积极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抽取部分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具体绩效考核工作按照《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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