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府办〔2014〕3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关于2013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3〕804号)和《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及我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下达给我市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及省、市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以下简称示范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示范专项资金根据“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管理” 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快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我市设立“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会各专项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做如下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示范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确定项目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及评审;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组织项目验收(评价),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六条 示范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我市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及我市重点支持项目,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节能减排效果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各部门要积极按现有渠道和要求申请中央资金支持,对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可通过示范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七条 示范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原则上一个项目只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对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贷款贴息:对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金额根据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利息数计算。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年度项目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偿资助: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金额。其中,企业投资为主的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项目投资核算范围以各示范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书规定范围为准)。
第八条 示范专项资金将探索创新财政资助方式,通过风险补偿资金、过桥资金、融资租赁、环保基金等,实现财政资金和金融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扶持力度。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示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一定程序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市业务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参与人员、项目支出预算、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严格落实专户专账管理制度。财政部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必须专户管理。省、市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立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严禁将与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健全项目审批、管理及资金拨付的责任流程,全面推行签名负责制,每一个环节都要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规定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建立示范专项资金抽查制度。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示范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评审和验收、示范专项资金财务核算管理、示范专项资金的核拨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示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要求,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综合平衡资金安排。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示范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示范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示范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我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示范专项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市监察局牵头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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