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3-10 09:01:14  来源: 本网
【字体:

东府办〔2014〕2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东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义,由市档案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将属于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和长期(含30年)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各种形态的档案收集进馆;以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确保本市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完整为目的,在依法接收档案的基础上,多渠道多方式征集档案,建立档案收集机制,有效保护档案,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利用档案的需要。

第三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市委及所属各部门;

2.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3.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市纪委及其常设机构

6.市两级法院、两级检察院及其直属工作部门;

7.市各民主党派机关;

8.市工会、共青团、科协、妇联、工商联、文联、侨联、残联等人民团体;

9.市属事业单位;

10.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11.镇(街道)党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档案馆依法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中央、省属驻莞各机关部门、各企业所形成的档案,上级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向市档案馆移交的,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凡上级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档案流向的,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五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六条 市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已故干部档案,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已故干部、职工档案,以及已故的市级知名人士和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七条 市档案馆负责收集国家级、省级领导同志及其他著名人士在本地区活动的讲话、题词、照片、录音等档案。

第八条 市档案馆应将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闻视频、照片等声像档案、有纪念价值的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与其他相关门类、载体档案同时收集进馆。

第九条 市档案馆应收集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

第十条 经协商同意,市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的同时,还要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面貌和现状的、各单位编印的各种图书资料,包括简报、年鉴、统计资料等,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应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市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这些档案资料包括各历史时期莞籍著名人物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反映我市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省市内外、国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我市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我市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人物传记、市志等,其他反映我市历史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三条 本级行政区内各部门的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撤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并后六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市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必须做到收集完整齐全,整理规范,准确划分保管期限,文件级电子目录数据完整,档案目录编制规范,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凡进馆档案必须经市档案馆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进馆。验收办法:市直机关和中央、省驻莞单位及撤并单位的档案,由市档案馆派人检查验收;市直机关所属单位以各主管机关验收为主,市档案馆派人参与检查验收。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市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市档案局审查和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东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实施细则》(东委办〔198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