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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7-10 09:57:4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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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6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

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

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压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和省物价局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17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补助与价格上涨相适应原则。联动机制的补助标准与价格上涨水平相适应,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迅速响应原则。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支出明显增加时,联动机制要迅速响应,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以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压力。

(三)切实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综合考虑物价同比上涨和自然环比增长,增发元旦春节价格补贴,以有效改善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补贴对象

具有东莞市户籍的困难人员,具体包括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含已治愈的麻风病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和社会散居的孤儿。

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对象,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实施方式

(一)临时发放。为适应物价同比上涨情况,适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按月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二)固定发放。为应对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物价上涨情况,于每年1月份固定发放元旦春节价格补贴。

四、联动机制启动、中止条件及程序

(一)启动条件。以连续3个月为动态监测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下限含本数,下同);

2.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3.居住类中水、电、燃料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4.食品类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

(二)中止条件。联动机制启动后,按如下条件停止发放补贴:

1.单个月份不满足启动临界条件的(即CPI、食品类价格、居住类中水、电、燃料价格和食品类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均低于上述第(一)项启动条件的涨幅下限),暂停发放该月补贴。

2.连续3个月不满足启动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重新进入动态监测期。

3.每年结束后,已启动临时价格补贴的自然停止,在新一年(即每年1月)重新进入动态监测期。

(三)启动、中止程序。联动机制的启动或中止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共同确认后执行。

五、发放标准

(一)联动机制启动后,按每人每月补贴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三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以后逐月发放。符合多个启动条件的,不重复补贴。

(二)元旦春节价格补贴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次年1月份发放一个月的价格补贴。

六、资金来源

临时价格补贴和元旦春节价格补贴资金均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在市价格调节基金不敷使用时,在市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

七、部门职责

建立和启动联动机制涉及的工作主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动机制的工作,做好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二)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负责将我市每月CPI、食品类价格、居住类中水、电、燃料价格以及食品类中粮食价格涨幅及时通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价格主管部门。

(三)市民政局负责对本市辖区内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认真做好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四)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五)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向市财政局、民政局提供非低保的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名单等信息。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辖区内补贴对象。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和市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联系协调,准确掌握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完善。

(二)及时发放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核定补贴对象、落实有关资金等相关工作,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监察局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款等违纪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舆论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九、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试行的东府办〔2011〕7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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