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4〕2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项目管理机制,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根据《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办法》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重大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参与组织实施、共同管理,市科协负责项目立项专家评审工作。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批、专家评审和立项资助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和《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变更管理
第五条 重大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对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及填报要求、签订、变更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合同书的内容及填报要求
(一)合同书的内容。包括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参与人员、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财政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资助额度、违规责任等。
(二)合同书的填报要求。合同书各项内容及指标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相应内容一致,指标的考核时间应体现在合同书执行期内,遵循可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其中主要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等;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可实现的销售收入、缴税额度等(无经济指标类项目除外);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完成时产生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论文等。
第七条 合同书的签订流程
(一)重大科技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并下达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通过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合同书》,经市科技局进行网上审核通过。无故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放弃该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打印合同书、加盖企业公章,送到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初审并盖章后,提交市科技局。《项目合同书》须由市科技局送交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合同书的变更管理
(一)变更申请时限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项目实施计划变动或重大事项发生,需要对合同书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计划变动前或重大事项发生日期起1个月内通过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
(二)变更申请内容
合同书变更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时间变更、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变更、项目计划目标变更(包括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成果指标等)、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包括承担单位更名、参与单位变更),以及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变更等。
(三)变更申请要求
1、合同书变更申请应针对变更的内容,填写详细的变更内容、原因、依据和理由等说明,提供充分的支撑证明材料。
2、项目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一年。
(四)变更审核与批复
1、一般变更申请,包括项目实施时间变更(一年以内)、项目承担单位更名、项目参与人员变更等,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批复。
2、重大变更申请,包括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变更、项目计划目标变更、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市科技局与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市科技局给予变更批复。
3、超过一年以上的延期变更,由市科技局与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由承担单位出具项目实施承诺书,市科技局与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市科技局给予延期变更批复。
4、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变更申请,由市科技局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决定。
第四章 项目监理
第九条 重大科技项目实行委托监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条 重大科技项目监理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合同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项目监理过程分为合同监理、执行情况监理、协助验收监理三个阶段。
(一)合同监理内容
1、合同审核。以申报书约定的内容及目标为依据,监理单位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合同,开展监理单位合同审核。
2、上报市科技局核准。监理单位拟定《合同审核汇总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3、协助签订项目合同。
4、合同存档管理。
(二)执行情况监理内容
1、定期报表调查。监理单位定期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调查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际执行情况、项目取得成果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并汇总《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市科技局。
2、现场考察监理。监理单位对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考察,检查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现场执行情况、项目取得成果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并汇总《项目现场考察情况总结》上报市科技局,必要时组织专家参与。
3、异常及变更情况监理。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或变动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必要时组织合同各方召开专家论证会,拟定《项目监理报告》上报市科技局审批。
(三)协助验收监理内容
1、监理单位协助审核项目验收材料。
2、监理单位协助拟定《项目验收计划》,上报市科技局审批。
3、监理单位协助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现场验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核算范围。项目资金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配套经费与市财政的项目资助经费。其中,项目配套经费包括项目前期投入(指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两年的投入)和项目新增配套经费(指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后至项目合同完成时间的投入)。项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配套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3:1,其中项目新增配套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小于1:1。
项目资金的列支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费、人员工资、能源材料费、委托外部研发及检测费,以及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财政局分三期拨付项目资助经费,按相关规定分阶段下发拨付经费通知,将资助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其中:
第一期: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送市财政局备案后,市财政局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30%;
第二期: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后投入资金达到项目新增配套经费的50%,市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市财政局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40%;
第三期: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后投入资金达到项目新增配套经费的80%,市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市财政局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30%。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可对实施情况异常的项目资助经费提出延拨、停拨意见。
(三)在项目验收时,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资金达到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比例进行财政资助资金的同比例拨付。经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投入资金未达到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按差额比例拨付或追回相关财政资助资金。
(四)项目投入资金的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表》和《项目人员工资经费支出明细表》,监理单位形式审核《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表》和《项目人员工资经费支出明细表》与合同经费开支预算计划的相符性,市科技局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到承担单位现场审核支出凭证及票据合规性,最终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投入资金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结题、终止
第十四条 验收申请时限。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提交完整的验收申请资料,逾期则由管理部门根据逾期程度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的申请和组织
(一)验收申请。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在规定的验收时限内,项目承担单位须通过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上报验收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承担单位验收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5、《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表》及《项目人员工资经费支出明细表》;
6、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检验)报告、专利证书及受理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标准、论文等;
7、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材料。
(二)组织验收。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准组织验收,实施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
1、财务验收。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到承担单位现场审核项目支出、收入凭证及票据的合规性,对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财务验收,出具相关验收证明材料。
2、项目验收。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评审专家由市科协负责抽取。验收评审专家组通过对项目(子课题)的研发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成果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分),出具项目验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标准与验收结论。重大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三种情况,由市科技局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结合日常监理信息和实地调研等情况,下达项目验收结论。
验收分值由项目的验收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得出,验收分值与验收结论的对应关系如下:
(一)80分以上的(含80分),验收合格;市财政局核拨合同资助经费余额,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资金未达到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按差额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
(二)65分至79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市财政最高资助立项金额的92%。根据此规定和项目承担单位资金到位率,按差额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出具验收结论后一年内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请重大科技项目;
(三)65分以下的,验收不合格;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若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全部已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出具验收结论后三年内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请重大科技项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销售收入完成不足合同约定指标值的50%;
(二)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 重新验收。对于因验收材料不完整导致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发再次验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对于符合结题的项目,停拨合同资助经费余额,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结余的市财政资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项目承担单位在出具结题结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大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结题论证,市科协协助抽取专家。市科技局依据专家验收论证意见,结合日常监理信息和实地调研等情况,下达项目结题结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按结题进行处理:
(一)因客观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他客观原因。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对于终止的项目,停拨合同资助经费余额,追缴项目已拨付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在出具项目终止通知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大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终止的合理性进行质询论证,必要时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按项目终止进行处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恶意造假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项目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拒绝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及监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交项目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四)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和配合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监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估,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期间结合项目管理要求,监督项目监理工作,审核项目监理工作计划,定期跟踪项目进展状况,及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异常变动。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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